邱宝昌说,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在以网络购物为主体的媒体购物投诉量在服务投诉中 遥遥领先,而网络购物又以异地消费居多,涉及环节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由于消费者在时间、精力、专业知识等方面均处于弱势,维权面临很大困难。
邱宝昌:网络(购物)由于跨地域性,又有隐蔽性,维权又很难。所以要单一靠消费者去火眼金睛辨别,靠消费者去维权是非常的困难。所以这个不是要 靠传统的这种力量,应该要有技术创新的手段,来监管互联网。比如网络平台的提供者、网络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他们之间的权力和义务的边界是什么, 以及出现问题谁来承担责任。
针对网购出现的情况,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1993年以来首 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大修改。其中七日无理由退货、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等均为针对网络电视购物等消费形式的特点所定制。邱宝昌说,特别是新《消 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 责任。对诸如当当网和亚马逊这种面对投诉百般推脱的情况给予了制约。
新消法新增规定
邱宝昌:如果在网站,网络服务的平台提供者,如果你明知或者应知它销售的商品是虚假的,你不采取措施去屏蔽、断开链接,那你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这是我们新《消法》44条规定的非常明确。再一个,如果你找不到消费者要求你提供电商的真实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你提供不了,你要承担责任。
不过邱宝昌也指出,新《消法》也对网购退换货进行了若干限定,比如说根据商品性质不能退货的这些,很可能为电商所利用成为新的障碍。
邱宝昌:所以在我们消法实施过程当中,相关部门、行业准则应该确实根据商品的性质,可以制订一些目录。哪一些商品不予退货,不给商家滥用这个权 力,所以既不能让个别的购买人滥用退货的权力,损害了商家的利益,也更不能给商家滥用这种根据商品性质不予退货,把所有商品或者把他认为的重要商品都不予 退货,让消费者确认以后都不退货。我认为这种平衡,要通过中介组织、政府部门或者通过听证论证,或者交易惯例来制订个目录。
邱宝昌建议,平台问责制度的建立对规范目前的各种网购平台审核流程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要经营者从自身做起,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因为个别经营者虽然短期获利,但代价是损害了整个网购行业。
邱宝昌:另外在这里提醒一下,如果鉴定是虚假商品,你有虚假承诺、虚假宣传,是欺诈消费者的话,如果平台有连带责任,那么原来是退一赔一,现在 是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所以平台的责任、电商的责任是很大的。所以应该要恪守社会公德,要诚信经营,要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不要因为自己隐蔽、证据难取,一旦取证查实,那么赔偿比原来要翻番。所以经营者应当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互联网是跨地域的,可能是无界 的,但是法网是有力的。法律是有牙齿的,不能因为跨地域性、隐蔽性,就逃避责任或者是规避法律。
【半小时观察】
在亚马逊网站上购买的化妆品竟然是假冒产品,这样的结果确实让我们震惊,但更让我们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是,消费者在遭遇陷阱后的无能为力,在记者 介入和调查后,相关公司才勉强接受并给出了鉴定结果。中国消费者协会2012年和2013年投诉统计表明,网购投诉居高不下。2012年全年网购投诉达到 16408件,2013年达到12950件。在网购消费纠纷中,主要体现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货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售后服务难兑现等方面。如何让消费变 得更有尊严?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购、邮购、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给予规定:明确七日无理由 退货制度、明确网购等方式购物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定责任。这些对规范网络等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作 用。我们更期待着,在法规完善后,相关部门能够不断跟进,发现、解决网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让消费者真正有尊严地消费。
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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