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如需维权 该如何确定维权对象?
昨天,江北法院透露0元团购案至少在江北区,尚属首例。如今网购大热,消费者与网站、商家形成的是何种合同关系?我们联系了江北法院民二庭翁法官为大家详细解答。
网购纠纷多打官司的少
在网上消费早已成为一种潮流,但为何鲜有诉至法院维权的案例?翁法官表示,上法院打官司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件麻烦事,维权成本高是其次,关键是普通消费者欠缺维权的思维。
而买家和卖家有时会发生关于诚信和公平的冲突。翁法官表示,一件商品的价格在其价值周围上下浮动属正常现象,但不会过低或者过高;若这件商品的 价格明显偏离其价值,这就是明显的不公平;与此相对的是诚信,买家与卖家达成交易后,双方都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翁法官说,若是在消费过程中,出现了诚信与公平的冲突,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法院思考,更值得社会思考。
网购如何确定维权对象
翁法官表示,如今比较主流的网购模式多由传统的购物模式演变而来。如自营的网站,就像传统的商场,消费者购物,买的是商场提供的商品,这种情况,消费者与网站或商场形成的就接近买卖合同关系,适用于《消法》、《合同法》。
另一种情况则是网站作为买家与卖家的第三方。翁法官说,这就像菜市场的运营模式,管理方提供平台,菜贩进场卖菜;这种情况就接近于居间合同关系,菜贩和管理方也可能是租赁关系。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需维权,如何确定维权对象?翁法官介绍,消费者、网站、商家之间,如有协议约定,那么根据协议内容确定;如果没有协议约定,消费者可直接找到收款方,简言之就是:钱付给谁了就找谁。
原告方: 将由文先生再次起诉
进展>
蒋鹏在一家地产公司做管理方面的工作。“我们团购了500份,但并没有想要使用这么多。”他说,当时自己是和朋友文先生一起团购的,先团购了60份,之后又团购了440份,团购时间大约花了20分钟。
文先生表示,他会作为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之前请蒋鹏起诉是因为自己工作太忙,自己作为消费者,无任何过错,理应维权。
被告方:
还有多项证据未举示
“我特地到技术部门调查了两天。”被告代理律师称,自己来重庆应诉之前,专程到北京公司总部的技术部门待了2天,造成团购价格变动的确系系统BUG,绝非人为所致。作为美团网肯定是把消费者放在第一位的,事发之后也主动找到消费者,向他们道歉,并协商解决。
对于文先生还要起诉,被告代理律师晃了晃手中的档案袋说,自己还有不少证据未举示,包括视频、文字资料等,并不担心对方起诉。
微博互动
@重庆晨报
网友分三派各执一词
挺原告
@现在就去旅行吧:美团的失误,应该负起责任!
@ACFUN花样作死大赛65kg级别冠军:谁的错谁负责,小学生都懂。
@Doraemon_302:做人要讲诚信,出现问题是美团网公司内部自己的事,别因小失大啊。
@謝three:说团1份叫团,团500就是贪心了?这逻辑我也是醉了。
@熊小贱小熊贱贱小熊:不出意外的话,原告胜诉,你想想红牛你喝了没长出翅膀都要赔偿,何况自己工作失误造成的怎么就不该承担赔偿呢?
挺被告
@吃不胖的好吃狗儿:恶意团购,明知系统出错,又买那么多!!!
@就是这么个回事:呵呵,钻空子还整得自己受委屈了一样。
@王小旭有锤子的梦想:人心不足……
@张钊--Zz:占便宜还占出理来了!?
中立
@舔着吃雪糕:国外很多国家都会为自己的错误买单,至少他们是这样教育自己的。
@Meepwn_吧唧:适当赔付就行了,真不能乘人之危。
@萌娃儿617:500份是有点过了啊……
@M18地狱猫cc:一边不会危机公关,一边贪得无厌!
@心尖的浮云:500份不是把人的店吃到倒闭?
@大师兄_汐留先森被妖怪抓走了:一份应该赔偿,但是500份……
名词解释>
主体不适格即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成立条件。主体不适格指诉讼关系中的当事 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格当事人,有几种情况: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2.诉讼的主体不对。如法律责任人是甲,而你的起诉人是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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