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鹏(左)将手机交给被告代理律师质证。 重庆晨报记者 陈翔摄
0元可享6-8人餐,这样的大便宜,让蒋先生和文先生怦然心动,他们一下购进了500份消费券。没想到去酒楼消费时,对方却称没有这项活动,找到团购网站,网站表示是系统错误将268元改成0元,拒不履行。
蒋先生认为网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诉至法院。昨天,这起网络购物纠纷案在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
酒楼网站都不认账
昨日上午9点多,江北法院第十二法庭。28岁的蒋鹏一身黑色西服,端坐原告席,旁听席上有他的朋友文先生。被告席上,是专程从北京赶来应诉的、美团网北京总公司及重庆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律师,戴眼镜的他文质彬彬。
本案的起因是7月16日,原告一方在美团网上以0元的价格,团购了500份渝北某酒楼原价522元的6-8人餐。本以为捡了大便宜,没想第二天,蒋鹏到酒楼消费时,却被告知酒楼没有这项0元团购的活动。
团购的消费券无法使用,蒋鹏很郁闷,他找到美团网重庆分公司,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不过,这家公司回应称,是系统错误将团购价格改成0元,拒绝履行,随即在网上删除了0元团购的订单。
蒋鹏认为,该公司是在评估了商业价值与投资回报率的基础上,自愿在网上以0元价格销售餐券的,其不履行兑现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将美团网北京总公司及重庆分公司诉至法院。
江北法院审查后认为,蒋鹏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立案受理。
被告:
这是恶意购买行为
9点40分,法官宣布开庭。法庭首先核实了原被告双方身份,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原告蒋鹏的诉讼请求是:7月16日团购的500份消费券有效期为2个月,要求被告履行义务,顺延消费时间,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2个月的消费时间。
被告方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因是:原告无法证明其主体适格,美团网并非实名制注册,无法确定原告系团购账号的合法使用者。
被告代理律师称,美团网作为一个平台,经酒楼授权要求,6-8人餐的团购价为268元每份,价格降为0元并非人为所致。团购是从每日0时开始,被告方于团购开始21分钟发现错误,并第一时间作了下线处理。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从268元降为0元,并非被告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同时,原告方有恶意购买的行为,在2个月消费时间内,就算原告一日三餐都使 用消费券用餐,那在2个月时间内也只能消费180份,这种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美团网的用户协议,美团网有权单方变更消费,也可以退款,解除合同。
撤诉:
手机号码非原告所有
经过法庭调查,法官将本案焦点归结为三点:1.原告蒋鹏是否系团购500份消费券的主体,在本案中是否主体适格?2.原告与被告形成的是何种合同关系?3.本案审理的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因重大误解应予撤销的情形?
之后原告蒋鹏举证,4组证据分别是:在美团网购买界面截图,购买成功短信截图,消费密码截图,以及团购所使用的手机和手机号码。
对于原告举示的证据,被告代理律师充分质证、发表意见。他对团购所使用的手机和手机号码这组证据的质证意见,直接影响了庭审。他说,手机作为载 体,无法证明原告观点,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对18696××××××这个手机号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原告主体不适格,所以对其 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对团购所使用的手机号码进行现场勘验。而在勘验之后,原告蒋鹏表示:“我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申请撤诉。”他说,自己对“主体不适格”的说法表示认可,团购使用的手机号码并非自己所有,系朋友文先生所有。
上午11点,法官口头裁定: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现本案终结,本案撤诉。
为何团购这么多?
蒋鹏说,之所以要团购这么多,是因为七八月份自己和文先生都有几个朋友要过生日,加之不用花钱,所以才团购500份以备不时之需。这项团购当时共有2500份,他知道部分团购者与美团网协商后,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法官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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