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对象及条件
(一) 接收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边防保卫事业,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具体按照教育部、公 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执行。
(二)接收对象必须是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和省(部)属重点高校及公安专科学校应届毕业生。
1、下列毕业生不属于接收范围: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 方培养的毕业生;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计4门(含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 生、中专起点大专生、大专起点本科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 律或其他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2、下列毕业生优先接收:同等条件下,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以及硕士生、取得第二学位的毕业生、博士生,朝鲜族且精通朝鲜语的毕业生,优先接收。
(三) 接收对象必须身体健康,男性,未婚,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有关规定,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标准,裸眼视力不低于4.6; 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研究生年龄不超过29周岁,博士生年龄不超过34周岁,公安专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3 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