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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孩子男子与第二任妻子“离婚同居”13年后再复婚

2015-04-19 15:53  来源:广西新闻网

为生孩子,一男子与第二任妻子“离婚同居”13年后再复婚;病逝后,离婚期间的财产分配引发争议。

男方离婚期间买房 是遗产而非夫妻财产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张海志

离 异育有双胞胎女儿的陈某,与第二任妻子黄某为了再生一个孩子,不惜办理了离婚手续,过上了长达13年的“离婚同居”生活,后来再复婚。多年后,陈某没立遗 嘱便突然病逝,因离婚期间的财产分配存在争议,双胞胎女儿和黄某对簿公堂。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此案时判决,诉争房产应视为遗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双胞胎女儿与父亲后妻争遗产

燕 燕(化名)和丽丽(化名)是一对双胞胎姐妹,两人诉称,早在1989年,父亲陈某就与母亲离婚,并与母亲各自抚养一个女儿。1991年底,父亲与另一女子 黄某再婚,1994年又与其离婚,直到2007年才与黄某复婚。2012年7月,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若干工资余额以及近8万元个人住房公积 金。但由于其生前没有立遗嘱,目前这些财物都在父亲的第二任妻子黄某手中。因双方为遗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下,姐妹俩只好诉至法院。

这 对双胞胎姐妹称,父亲的房产于1997年购买,并于2002年一次性交清房款。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双胞胎姐妹、黄某以及其女儿清清(化名)均为第一顺 序法定继承人。由于从陈某购房到交清房款期间均系独身生活,故其购买的现住宅为个人遗产,依《继承法》的规定应由她们4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而近8万元住 房公积金中,父亲与黄某离婚期间所得的1.6万余元应视为遗产,之后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中4.7万余元应由4名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夫妻离异13年原是“假离婚”

不料在法庭上,黄某却道出了这段曲折的婚姻背后的真相。

原来,陈某与黄某之所以在结婚3年后离婚,又在离婚13年后复婚,都是为了孩子。黄某称,因陈某与前妻已育有两个女儿,按相关法规不能再生孩子,但她又十分想有一个自己的孩子。为了满足她的愿望又不影响陈某的工作,两人决定“假离婚”。

黄 某表示,虽然期间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她与陈某的事实婚姻是从1991年一直延续到了2012年7月陈某死亡。因此姐妹俩提出平均继承房屋是不合理且没有法 律依据的。她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夫妻一半财产后再由4人继承剩下的另一半。同时,由于该房屋是她和女儿生活居住的唯一房产,双胞胎姐妹又 都已结婚生子并有自己的居所,就不应争夺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房产应视为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陈某遗留的工资余额系其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其中的50%为黄某所有,其余应为遗产。

至于住房公积金余额,因陈某与黄某于1994年7月登记离婚,至2007年8月才登记复婚。故陈某在2007年7月30日以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属其个人遗产。8万余元住房公积金经分割后应由黄某享有4万余元,3个女儿则各继承1.2万余元。

而 讼争的房产,因陈某在付清房款时,与黄某处于离婚期间,因此该房屋应视为陈某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应作为其个人遗产予以继承。从本案的情况分析,黄某提交 的证据的确能证实其与陈某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法院予以采信,该情节可在讼争房屋分割时依法予以考虑。但黄某主张与陈某共同出资购房理据不足, 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 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由黄某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由3个女儿各继承其余份额中的1/3,即房屋的所有权归黄某所有, 再由黄某分别向双胞胎姐妹及女儿清清支付房产补偿款即5.7万余元。抚恤金、丧葬费是陈某单位对其遗属的安抚,因此4人对该笔款项均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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