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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淫服务算不算卖淫? 按摩店提供“手淫”服务案检方撤诉

2012-11-28 09:27  来源:手淫

 泉州市区田安路一家按摩店为顾客提供“手淫”服务,主管徐某被警方以“组织卖淫罪”立案,随后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据悉,徐某是泉州因组织他人提供手淫服务而被公诉的第一人。

  不过,记者昨日了解到,一年多后,丰泽检方于近日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为由,对此案撤诉。

  提供手淫服务,是否属于卖淫,这一话题也引起泉州司法界交锋。而记者了解到,全国各地对此类案件的判法也大不相同。

  案发 ――

  按摩店主管被公诉

  徐某,33岁,吉林人。2009年初,他从老家来泉州打工。同年8月,经人介绍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一家休闲会所,担任总经理,负责会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深得股东信任。

  去年1月,徐某为招徕顾客,经该会所股东同意,制定并推出一项服务项目。这一项目的“招牌”内容,就是女技师帮客人手淫。

  去年4月13日晚,该会所女技师赖某在会所801房间,为顾客谢某手淫时,被警方当场查获,侦查人员从该会所查获女技师为客人手淫凭证2份。此时,该“项目”推出刚满3个月,徐某则于当天被羁押。去年10月,丰泽检方以组织卖淫罪,对徐某提起公诉。

  提供手淫服务,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对此,各方看法不一。此案历经一年多,丰泽检方多方查证,最终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为由撤诉。

  观点 ――

  手淫服务算不算卖淫?

  《治安处罚法》及《刑法》相关法条,只对卖淫的处罚方式作出详细规定,但到底什么是卖淫,却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司法界对此则解释不一。

  正方:

  卖淫的外延已扩大

  “把提供手淫服务视为卖淫行为,符合《刑法》原则。”华侨大学法学讲师、法学博士生吴情树认为,上述个案可视同卖淫。

  他说,传统意义上的卖淫仅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与他人发生的男女性交行为,后来随着同性恋间有偿性服务的出现,卖淫的外延扩大到为同性提供性服务。这种变迁,说明卖淫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发展的。

  吴情树解释,卖淫的核心内涵应该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性服务”,手淫服务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性行为,但仍可涵盖在“性服务”概念的内涵下;其二,手淫发挥着性满足的功能,侵害了社会性道德秩序及性羞耻心理。

  反方:

  法律未做明文规定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认为,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罪刑法定”原则,为获取金钱等利益而提供的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所以,组织者也就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他说,对手淫服务的提供者,以行政处罚方式为宜。

  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肖志云律师也认为,“卖淫”应以发生性关系为前提,而“手淫”只能看做是“出格的按摩”,应看做是“流氓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劳动教养法》对提供手淫者以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

  有的无罪有的有罪

  通常,手淫服务只作为治安案件,在公安阶段结案。记者了解到,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例中,全国各地判法不同:既有定罪的,也有判决无罪的。

  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发廊手淫服务案,认定容留卖淫罪;今年5月,广东江门中院审理范某涉嫌美容店提供手淫服务一案,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处刑1年并罚金3万元。

  不过,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检方所指控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却未获认定。该案的判决认为,会所提供的女性按摩男性性器官的行为,我国法律没明确将其规定为卖淫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为卖淫行为,故庞某所在会所的工作服务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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