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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一对情侣婚纱照没拍就分手了 定金难退

2012-11-28 09:27  来源:东亚网

  4日,松原市的王先生称,他和女朋友在影楼定完婚纱照后,没有拍摄就分手了,他去影楼要定金却被拒绝。经工商部门协调,王先生最终要回80%的定金。

  拍婚纱照当天 情侣分手

  王先生家住松原市前郭县,本打算今年3月份结婚,为此他在松原市一家婚纱摄影楼预订了婚纱照,向影楼交了2000元的定金,影楼方给王先生打出收条。

  3月23日,王先生的女朋友向他提出分手。

  无法拍照 索要定金

  与女朋友分手后,王先生多次去该影楼索要定金,但每次都被拒绝。

  影楼的负责人称,影楼已经把拍摄婚纱照用的道具和设备都租回来了,化妆师和摄像师也都来了,所以不能退还定金。不过负责人表示,定金可转向消费,王先生可以拍些个人写真,或转给准备结婚的亲戚朋友。但王先生根本没心情拍艺术照,亲戚朋友又没有结婚的,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工商部门协调返回80%定金

  为此,王先生到工商部门投诉。在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多次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影楼退还王先生80%的定金,剩余数额予以扣除,王先生对此表示接受。

  据工作人员介绍,王先生和影楼之间没有协议,只有收条,且上面没有写明“定金”字样,处理类似纠纷时,一般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双方的损失程度,有协议的依照协议,没有协议的依照合同法处理。

  ■法律常识

  “定金”、“订金” 含义差很多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简单来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交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东亚驻松原助理记者 迟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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