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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子女可继承父母在集体土地上房屋

2012-11-28 09:27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日前,省住建厅下发《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七个部分对全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进行规范。

  加快房屋登记机构整合

  《通知》指出,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坚持属地统一登记原则。各地要加快房屋登记机构整合,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只能由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且具备注册号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登记机构有两个具体实施房屋登记部门分别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不具备合并条件的,必须统一登记平台、统一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

  严格执行房屋登记公告制度

  申请集体土地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村务公示栏或公共信息位置张贴公告。公告具体包括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地址、房屋来源、房屋状况(建造年份、结构、建筑面积、四至墙界等)、公告期限、异议受理联系方式等内容。登记机构张贴公告后,需要现场拍照,并请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申请人在公告回执单上签字,共同存入房屋档案。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实地查看记录存入房屋档案

  实地查看在受理后进行,查看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房屋现状是否与规划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房屋测绘报告内容相符、房屋四至墙界是否清楚,必要时可要求四邻认证,实地查看记录存入房屋档案。开展城镇人口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特殊情况试点工作。各地可以选取条件成熟的村镇进行试点:具有城市户口子女继承父母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以申请登记;具有城市户口的乡(村)办学校聘用教师和卫生所职员自住房屋,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可以申请登记,切实解决房屋登记实际问题。记者 单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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