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法院来协调“一般有裁定文书、证件就可以”
原平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薛源认为,31辆工程车都是重型车辆,车队行驶在路上长度超过1公里, 交通法规定上路车辆应当办理牌照或临时牌照,此外还得办理相关保险,这样车辆就有效地纳入了交警的安全管辖内,如此庞大的车队,交警还要负责其在辖区里的 安全通行,提供相应开道、护送等服务,法院的执行也应当遵守交通法。
华阴市法院副院长蔚冰武认为,法院执行的案件标的物工程车辆是依据生效法律裁定而实施的执法行为,有警车闪灯前开道、后押送,15名法官、法警和15名维修人员跟随车队进行保障服务,这实际上也是为了车辆的安全移动。
“车辆办理临时号牌,这是法规对正常车辆进行的约束,但法院查封扣押的案件标的物并非正常车辆,法官行使的是生效法律裁定。”蔚冰武说,“交警不能干涉法院行使生效裁定和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用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事很少见。”
原平市法院法警大队长武小平告诉华商报记者,事发那天,他接受领导的指派,去现场协调,和交警进行了交涉,但遗憾的是直到天黑也没有结果,案件执行还是受阻了。
“我们执行案件与华阴法院一样,一般有判决或裁定文书,持相关证件就可以执行,但这次标的物被交警扣留一事,我们不好表态。”武小平说。
法学教授、律师观点
“交警行政权不得干预法院司法权”
交警是否有权扣押法院执行的标的物?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认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应服从、尊重生效法律裁定,维护司法的权威,作为案件标的物车辆位移时,交警有没有权力检查,检查后有没有权力扣留,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陕西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认为,生效的司法裁定具有公共约束力,不仅仅只约束当事人,各级单 位也应当遵守,原平交警依据交通法扣押涉案车辆,其行为是行政权力,但这个行政权力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交警的这个行政权力有没有 效,还是个未知数,还有待于法院的裁定。“原平交警阻碍生效法律裁定的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造成严重影响的可导致犯罪,人民法院对扣留案件标的物 (车辆)的交警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王洪说,“这是典型的行政权力阻挠司法权的案例,交警的行政权不得干预法院的司法权。”
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邓建军律师认为,原平交警用交通法赋予的不确定的行政权力去干扰生效司法裁定,有地方保护之嫌,也有悖公理和正义。
截至昨晚发稿,这起山西原平交警与陕西华阴法院的执法冲突仍未得到解决。
华商报 记者 王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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