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CCCITY > 新闻中心 > 社会|国内 > 正文

光大乌龙指案再思考:任何交易策略不该违背“三公”原则

2014-04-10 20:53  来源:新华网

    光大证券乌龙指这场引起各方关注的内幕交易案件,伴随着2月7日杨剑波一纸诉状书的递交,再次被推向舞台中央,走到了舆论风口浪尖,引发公众对内幕交易的再思考。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同情弱者是人们的习惯。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中性策略交易作为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不需要先公告再交易,光大乌龙指事件不披露先交易具 有合理性。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也很容易获得市场大量套利交易者的支持认可。然而记者在更多调查研究中发现,大多数专家认为,“三公”原则是《证券法》必须 坚守的底线,任何交易策略都不该违背“三公”原则。

    2013年8月16日11点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 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沪指突然直线拉升100点暴涨5%,2分钟内成交额约78亿元,造就了沪指6年以来最大波动。随后光大证券管 理层决策后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证监会11月15日以内幕交易为由决定 对光大证券以内幕交易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包括杨剑波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杨剑波因对处罚判决不服,将证监会告上了法庭。

    专家介绍,内幕交易的定性包括三大关键要素:重大性、非公开性以及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

    8月16日的突发事件对市场产生重大显著影响,大面积证券以及股指期货市场因此出现异动。正当信息一片错乱,所有投资者努力寻求真相的情况 下,光大证券是唯一全面知悉异动原因的主体。作为唯一知道市场真实情况参与者,光大证券本因“或戒绝或披露”,然而其未向市场公开前反而利用信息优势先行 交易,显失公平。

    据报道,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之后A股市场当日超45万户投资者跟风买入。试想,如果光大证券乌龙指后马上公告,那么下午的对冲交易有这么容易完成吗,经济损失或将扩大。

    光大证券为了保住了自身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置其他所有投资者利益而不顾,以牺牲别人利益为代价换来了完美对冲的美誉。如果这都不算内幕交 易,那么中国资本市场还有没有公平可言,谁还敢继续在这个市场继续交易下去。虽然原告在法庭上抛出了“与发行人相关”的标准来判断内幕交易,但不管拿什么 标准,公开、公正、公平是市场的基本原则,所有的行为必须在这个基本框架前提下进行,自觉维护市场自身的秩序。

    仔细探寻其行为的本质,如果未对市场产生显著的影响,在证券交易中发生错单,对错单头寸进行处理,对敞口风险进行对冲交易,本无可厚非,也 不存在要先披露才能交易的问题,否则,对现货交易在期货市场建立套保头寸,或者利用跨市场、跨产品套利也就不存在了。但重大异常交易事件对市场的正常秩序 造成了显著地影响,这种情形下,原有的错单对冲交易就不能再仅放在一个侠义范围内理解,原有的交易性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表示,光大证券通过对冲来弥补损失,其实质是其他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损失。从这个角度看,光大证券和其他投资者已经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再进行操作就是内幕交易。

    与去年证监会处罚光大证券案相比,一个新词出现在公众面前,那就是中性策略。原告认为,中性策略是公司的既定策略,不应该属于内幕交易。

    所谓的“中性策略避险”是指在交易中为了防范风险,当发生了巨额成交后,要开空单来对冲买入行为所产生的风险,杨剑波认为,这是基于公司既 定策略实施的交易行为。“既然是既定策略,那么为什么中午光大证券还要特别开会?如果是既定的策略,那么直接按流程执行,按下交易按钮就行了。中午光大证 券管理层就错单的事进行开会讨论,本身就说明这是一个突发事件,并不是既定的日常策略。”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表示。

    从国际上看,的确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要求对冲交易信息披露,而且在对冲交易中,相关信息被列为未公开信息依法得到保护。但是,本案的本质不在 于交易策略本身,而在于构成了重大异常情形,如不及时披露,对市场形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产生了“或披露或戒绝”的义务。此案,在发生重大异常交易 事件后执行中性策略应建立在对错单交易已披露的基础上,即使如实披露后市场条件可能不利于建立反向头寸对冲风险,但这是光大证券应当承受的后果,否则就是 利用信息优势先行交易,是重大显示公平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构成对金融交易秩序的破坏。

    光大证券除了自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外,还有一个重要角色,那就是公众上市公司。依据《证券法》第67条第5项的规定,“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 者重大损失”是上市公司应当立即临时报告并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而《证券法》第75条又将第67条所列“重大事件”明确定性为“内幕信息”。依据上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传闻可能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多角色的市场参与主体,更多的权利理应对等更多的义务。这就是说,具有双重身份的光大证券,应该负有对投资者更多的信赖利益保护责任,因此必须承担信批责任。中性策略作为交易策略的一种,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更不能成为任意纵容违法行为的尚方宝剑。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认为,对于中性防范风险的策略本身没有对错,但光大证券上午出现错单不是既定的正常交易,本应及时公告,但是 在后续措施中,作为信息知情者和制造者,光大证券进行了对冲,降低自身风险而转嫁给了其他投资者,明显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这起案件至今还尚未有结果,不管最终结果如何,这个案件以这样的方式拿到资本市场重新讨论,都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市场的“三公”原则不能 违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能践踏,必须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还亟需加快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制,倒逼《证券法》、《期货法》 基本法律的早日修订。

    还投资者一片净土,让各方主体归位尽责,是市场共同的责任,在各方共同的努力下,相信中国资本市场一定会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记者 屈绍辉)

新闻 | 长春 | 吉林 | 社会 | 教育 | 事故 | 法治 | 视频 | 新鲜事 | 北京 | 国际 | 房产 | 历史 | 娱乐 | 科技 | 农业 | 网贷 | 情感 | 健康 | 招聘 | 推广 | 供求 | 出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