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诉产品的包装上,印着“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标识。新京报记者倪华初摄
昨日,新疆吐鲁番天盛和公司(简称“天盛和公司”)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简称“训练局”)索赔2.4亿的诉讼,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天盛和公 司称,训练局在五部委发禁止性文件后,仍授权其使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训练局国家运动员指定番茄汁”标识,导致产品被全部下架(本报 2013年11月29日报道)。训练局在庭审中表示,五部委文件属不可抗力,训练局应该免责,并否认对天盛和公司存在欺诈和拖延行为。
禁令出台产品“下架”
天盛和公司诉称,2011年底双方达成赞助协议,天盛和向训练局提供其生产的番茄汁饮料及百万元人民币赞助金。训练局向天盛和公司授权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授予该公司生产的“赤饮”番茄汁饮料为“训练局国家运动员指定番茄汁”等标识,用于商业销售。
但在2013年3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文,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授权制售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标识。同年5月23日,天盛和将未来一年的100万赞助款汇给训练局,双方续约。
至当年6月25日。训练局发函告知原告公司该五部委的文件,要求其调整授权称号。8月25日,因冠名问题,天盛和公司相关产品被吐鲁番市工商局勒令“下架”。
天盛和公司认为,训练局从3月18日五部委发文至6月25日才告知原告,明显有重大过失,且在拖延期内仍隐瞒五部委文件,依原协议签约并索要赞助款,涉嫌故意欺诈。为此索赔原告产品包装及原辅材料损失、赞助款、诉讼费等2.4亿元。
训练局质疑赞助商损失
昨天下午,训练局两位代理人出庭,否认存在故意欺诈和恶意拖延行为,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答辩认为,五部委文件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双 方的合作合同,不可抗力是免责条款,因此不承担责任。训练局还在6月25日向作为赞助商的原告发出了调整赞助函,履行“提出解决方案”的义务。
庭审中,被告还质疑了原告提交的损失证明及产品大量滞存。其代理人表示,曾到当地调取原告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记录,称原告年营业收入才100万,且呈亏损状态,不存在品牌损失。
“你们可以亲自去库存现场看看,八万两千箱的货,你一箱箱来验是不是空的?”对此,天盛和老总当庭回应。
此案未当庭宣判。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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