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保本”、“高利”、“从来没亏过”的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如果购买的理财产品与宣传不符,是否可以追究银行的责任?昨 日下午,记者从南京中院2013年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京去年金融债务纠纷案飙升,玄武、雨花台、浦口、建邺、栖霞等五家法院 借款合同类案件的涨幅均超过了100%。
买理财亏了32万元,投资人被判自担责任
市民周先生是从事投资理财生意的,他万没想到,自己会因购买理财产品亏了32万元,不得不与银行打起了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官司。周先生表示, 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业务人员曾向他介绍说,他们的理财产品是由专业精英团队操作,能够获得超高收益,风险很小。周先生遂投入大量资金购买了该理财产 品,没想到,到期后,账户资金不仅没有赢利,连本也没有保住,还亏损了32万元。但此时,周先生再找银行工作人员,就没人搭理他了。
周先生一怒之下,以银行隐瞒事实、误导客户,已构成明显欺诈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称,在理财合同上有“本 人已知晓:购买投资型、分红型产品时,投资有风险、分红不确定”和“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投保人将承担该产品的投资风险”的相关内容,周先生也签字 予以了确认,所以,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结合周先生自身从事投资理财的个人经历、合同约定和交易过程,认定周先生对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提醒:理财产品回报越高,潜在风险越高
南京中院民二庭苏云义审判长表示,当前,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推出,有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 行承销的理财产品等。投资者通常会被银行门头上LED屏滚动介绍的高利率理财产品所吸引,结果发现不但没有取得收益,反而连本金都没有收回。社会公众自身 金融知识匮乏和风险防范意识缺乏是导致遭受损失的重要原因。
苏云义审判长提醒广大理财客户,投资的潜在回报与投资的潜在风险是对等的,潜在回报越高,潜在风险亦越高。理财客户在投资时,充分仔细阅读相应 的合同条款,在了解理财产品内容和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实际承受力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否则一旦发生亏损,客户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 保障。
记者 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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