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化延边讯(记者 杨威) 珲春某农村一对男女,各有家庭有孩子,却发生了婚外情,两人为爱痴狂,又无法摆脱原有家庭,竟然相约喝药自杀。结果,男方被救活,而女方死亡。
事后,女方家属状告男方给女方发短信、打电话诱导其自杀,应对其死亡负有责任。近日,法院最终判决男方承担女方死亡责任的20%,赔偿女方家属4.8万元。判决已经生效。
阻力重重两人短信中相约赴死
大刚、小红(均为化名)是珲春某农村村民,都是80后,分别有家庭和孩子,案发时女方孩子已经11岁。两人从小一起长大,各自成家后,产生了感情,经常找机会偷情。时间长了,纸包不住火,双方家庭爆发了大战,两人都受到双方父母、亲人的谴责,想离婚遭到巨大阻力。
2014年3月21日下午,大刚和妻子因琐事激烈争吵,他产生了自杀的想法。事后他向警方陈述,他买了一瓶农药来到河边空地,先给小红打去电话,告 诉她自己和妻子吵架的事,并透露了“不想活了”的想法,并说自己在河边空地。之后,他喝了一口农药后,感觉味道很难喝,肚子很难受,喝不下去了。这时,他 给小红发短信告诉自己喝了农药,就要死了。
而此时,小红则和丈夫、孩子在父母家吃晚饭。而在警方依法调取的双方短信内容中,证实了两人在短信中相约赴死的过程。
同一辆车却没给他们同样的命运
向小红发去短信后,大刚产生了求生欲望,他给熟悉的出租车司机谭某打电话要求来接自己。而他不知道,小红当时正坐着谭某的出租车上四处寻找他。而谭 某拒绝了大刚,撂下电话后,他和小红无意间说起这事,小红立时急了,“我就是要去找他,他喝药了!”谭某和小红马上各自用手机给大刚拨打电话,均无人接 听,来到河边,也没有找到大刚。
而此时,大刚从河边往家走的过程中,父母发现了他,立即将他送往镇医院抢救,他的手机也一直在其母亲手里,忙于救儿子,母亲没有接电话。
男方喝药她也喝下农药拒绝救治
大刚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小红仍不断给他打电话,大刚母亲最后接了电话,她对小红说:“你别老给我儿子打电话,我儿子喝药了,现在在医院抢救,已经要不行了,我现在没有时间跟你废话。”
小红得知后,马上到农药商店买了两瓶农药,来到镇医院院里,一股气喝下了两瓶农药,而后她再次拨打大刚的电话,大刚母亲听见小红在电话里说,“我就 在医院院里,我也喝药了……”大刚母亲赶紧来到院子里,她看到小红已经瘫倒在地,身旁放着两瓶空农药瓶,急忙喊人帮忙把小红往医院里抬,没想到小红使劲挣 扎,说:“别救我,让我死……”结果,因为服用农药量太大,小红在转院途中死亡。而大刚经过救治,恢复了健康。
对簿公堂家属状告男方诱导自杀
小红死后,小红的父母、丈夫、儿子一起将大刚及其母亲告上了法庭。他们诉称,小红的死亡和大刚的诱导及其先自杀后使小红产生了精神压力和恐惧心理有 因果关系,也与小红看见大刚母亲后遭到语言刺激等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小红的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大刚和其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包括死亡赔 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1.6万元。鉴于小红本身有过错,所以要求二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6.5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珲春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大刚与小红存在婚外情关系,大刚因家庭矛盾欲自杀时,告知小红并与其互发短信,导致小红在主观上产生追求自杀的想法,是 小红死亡的诱因,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小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农药后径自服下,且不配合抢救,应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确 定,大刚对小红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大刚母亲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大刚赔偿原告4.3万元,精神损害赔 偿0.5万元,共计4.8万元。
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大刚很快履行判决,给付小红家属4.8万元赔偿金。
官司结束了,可小红的死带给她的孩子、父母的伤痛却是永远的。侥幸活下来的大刚,不知该如何面对他接下来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