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外出打工的陈某为了给妻子一个惊喜,在没有事先打招呼的情况下于清晨回到吉林市的家中,但意外撞到妻子与杨某正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陈某让杨某离开后,又打电话给杨某说:“这事我太气愤了,你得给我点精神损失费。”陈某向杨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并声称如若不然就去他家闹。杨某于当天下午送去1万元钱,并商议是否能减免余款。陈某当即拒绝,表示要钱不是目的,主要是让其长点记性。
随后,陈某和朋友述说了整个事件的经过。朋友认为他私下要这么多钱可能构成犯罪。于是,陈某到驻地派出所投案并交还了1万元钱。同日,杨某也跟亲友讲述了此事的来龙去脉,因剩余的4万元无法给付而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因本案被害人有过错,涉嫌敲诈勒索的陈某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返赃,被害人书面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达成了和解,经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文君认为,陈某本是受害人,只因一念之差,由受害人转为犯罪嫌疑人。他如果遇事时理智一些,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也不至于陷入被起诉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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