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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

2014-08-07 12:44  来源:新文化网
 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这意味着,“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在我省已“落地”,并于2014年2月21日起实施。同时,我省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十二五”末,在全省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A.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 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 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B.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C.政府补贴

  中央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 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 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政府按6:4的比例分 担。

  对选择2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地方政府自行承担提高部分的补贴资金。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

  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省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 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

  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

  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再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自行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规定。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我省将按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领取条件

  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在本意见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 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 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 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 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 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老农保”、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 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 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 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县级财政确有困难的,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实现五级联网 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 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 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新文化网(王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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