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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农保”“城居保”合并实施 参保自选档次

2014-08-06 09:31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

多缴多得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意见》中提出了未来目标,“十二五”末,在全省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 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 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 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政府补贴:中央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 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 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 费2000元补贴170元。对选择2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州)、县 (市、区)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待遇构成 缴费满15年每多缴1年 月加发5元

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省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 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市 (州)、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再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自行承担,具 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规定。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我省将按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领取条件 中断缴费 补缴不享受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在本意见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 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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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落户农民

可申请办理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解决进城落户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要求,推进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保证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享 有同等社会保障权利,鼓励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参保对象

《要求》未到享受养老保险年龄

《通知》中提到,在吉林省境内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进城落户农民,本人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体包括:

在城镇落户,指纳入城镇户籍管理范围,转变为城镇户籍或整建制行政区划为城区辖区内的农民;在城镇居住,指在城镇购房或随子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在城镇就业,指不在城镇居住,也没有正式用工手续,但在城镇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农民;其他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

关键词:参保办法

持相关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具体的参保办法为:在城镇落户的,可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在城镇居住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或《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向户籍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求职登记申请,由劳动保障所出具求职登记证明。本人持求职登记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灵活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关键词:缴费办法

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

据悉,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缴费时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可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从参保之日开始缴费,不得向前补缴。

参保缴费时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逐年缴费达不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15年)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 费办法,以提出申请当年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剩余缴费年龄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应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 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 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办法计发。对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 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待遇。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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