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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活饮用水 供水设施不进行定期清洗消毒最高罚3万

2014-07-06 13:41  来源:新文化网
 近日,《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20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或者传真电话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话(传真):88905450;电子邮箱:jlsfzbxzfzc@163.com ;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编:130051。

  未经水质卫生检验的禁止供应

  草案修改稿规定,供水单位和个人禁止供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饮用水:

  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者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寄生虫等,可能引起疾病的;

  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未经水质卫生检验的; 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

  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应停止供水

  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停止供水;

  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控制、排除污染源;

  切断污染途径;

  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予以公告。 同时,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最高罚5万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水性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次供水设施不进行定期清洗消毒最高罚3万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

  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二次供水设施不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的;

  供水过程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或者供给禁止供给饮用的水的; 生产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过程达不到卫生要求的。

  新文化网(王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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