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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敦化市教育局局长贺长春受审 上任不到两年受贿200多万

2014-06-20 13:13  来源:延边新闻网

敦化市原教育局局长贺长春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个人发财谋利的工具,大肆收取贿赂,上任仅 20个月就接受60多人贿赂,受贿200多万元。昨日,汪清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组织全省教育系统、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及检察院干警 近200人到场旁听,接受警示教育。原敦化市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扬子江行贿受贿案、敦化市万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法人张伟东单位行贿案、原敦化市宏创 文教体育设备经销处负责人李智宏、原敦化市教师进修学校校长魏晓光行贿案一同审理。

●业务员来送钱 附赠巨额回扣

今年50岁的贺长春曾任敦化市委组织部副部长,2011年调任敦化市教育局局长,因涉嫌受贿,于2013年9月30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0月11日由汪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贺长春上任后不久,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江苏柠檬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浩(另案处理)。贺长春称,王浩第一次给他送钱是在其办公室,他几经推却,王 浩还是把钱塞给了他。此后,王浩通过打听,开始把钱送到他父亲开的商店里。每次送完钱,王浩都会打电话通知他“把东西放那儿了”。

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贺长春帮助王浩向敦化市教育局出售教学、厨房设备,11次收受回扣共计87万元。2012年9月,贺长春通过朋 友王某收受张伟东送的现金20万元,并承诺帮助张伟东承揽敦化市秋梨沟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工程(后未中标)。2012年12月,贺长春收受苏某送的现金2万 元,并承诺帮助苏某承揽敦化市某镇中学食堂、宿舍工程。此外,贺长春还帮助刘某承揽敦化市某小学改建工程,并于2012年春节收受刘某送的现金2万元。

●送上一根金条 岗位立马调整

魏晓光曾任大石头镇中学校长,30多年来,因工作原因,他和妻儿一直两地生活。2012年9月,魏晓光让妻子买了一根价值1.8万余元的金条送给贺长春,之后,魏晓光被调任为敦化市教师进修学校校长。

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8月,贺长春利用敦化市教育系统岗位调整及为职工家属安排工作的机会,收受姜某、陈某等47名教职员工的现金共计 96.81万元。2013年4月,贺长春收受扬子江送的现金5万元、欧米茄手表一块及报喜鸟衬衫两件,帮助扬子江解决职级(副科级)待遇。经鉴定,欧米茄 手表、报喜鸟衬衫总价值3.229万元。

●帮他人卖设备 受贿几十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扬子江在敦化市教育局担任行政办公室主任、计财科科长期间,帮助江苏柠檬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浩向敦化市教 育局出售教学、厨房设备,9次收受回扣款共计63万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年初,扬子江帮助黄某向敦化市教育局出售教学设备,并收受黄某送的现 金10万元。2012年5月,扬子江收授某计算机销售公司负责人送的现金5000元,并帮助其向敦化市教育局出售教学设备。

●犯罪事实清楚 法院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贺长春的受贿数额是218万元,已退还199万元;扬子江受贿数额是77.3万元,案发后,扬子江把赃款全额退缴。

汪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贺长春、扬子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扬子江、 李智宏、魏晓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敦化市万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 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代表人张伟东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汪清县法院当庭宣判:贺长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扬子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8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被告单位敦化市万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5万元; 张伟东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李智宏犯行贿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魏晓光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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