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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世纪星温泉会馆保安猝死 差半小时下班

2014-05-07 09:23  来源:新文化网
劳动协议

蒋志谦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与温泉会馆已签劳动协议 新文化网 王强 摄

  5月3日7时30分,吉林市世纪星温泉会馆42岁的保安蒋志谦在工作中突然倒在地上,再也没有起来。目前,蒋志谦家属与温泉会馆方因赔偿问题有了分歧,家属认为是工伤,温泉会馆认为他们没有责任。

  家属:儿子还有半小时下班突然倒地身亡

  吉林市世纪星温泉会馆位于北大街,42岁的蒋志谦从4月初到该温泉会馆上班,从事保安工作,主要工作是打扫会馆门前的卫生和看守门前车辆。5月3日7时30分,蒋志谦正在温泉会馆门前巡逻时突然倒地,急救人员到现场发现他已死亡。

  蒋志谦的母亲王国丽今年69岁,对于儿子突然的离世,她感觉就像晴空霹雳,伤痛不已。“儿子工作的地点离家只几分钟的路程,儿子在工作时突然倒 地后,是邻居跑到家中告诉我们的。”王国丽说,她和丈夫赶到现场时,儿子倒在地上已没有意识。丈夫和温泉会馆工作人员都对儿子进行了掐人中和捶胸抢救,丈 夫还对儿子进行了做人工呼吸,但都无效。

  “十多分钟后,‘120’赶到现场,确认儿子已经死亡。医生让丈夫签了字,说是心脏停了,可能是心梗。”王国丽哭着说,“儿子一直和我们住在一起,至今单身,平日里也没有发现他有什么病,怎么说没了就没了。”

  王国丽说,儿子蒋志谦上班时间是上24小时,休24小时,每月2000元。出事时还差半小时就下班了。儿子与温泉会馆有劳动合同,但合同家里没 有找到,温泉会馆应该有。 “儿子的死亡时间是在工作中,应该属工伤、工亡,温泉会馆方应有赔偿负责。”王国丽说,但目前,温泉会馆方只答应承担部分丧葬费用,家人对这样的赔偿不满 意,蒋家人认为,蒋志谦和世纪星温泉会馆形成了劳动事实,应该按照工伤、工亡给予补偿。于是家人与温泉会馆方有了分歧,产生了争议。

  温泉会馆:工作不到一个月就出了意外

  5日,记者来到世纪星温泉会馆了解情况,该温泉会馆徐经理介绍,蒋志谦曾在这工作过,去年离职,今年3月蒋志谦找到他,说在温泉会馆工作离家近,方便照顾父母,想回来继续工作。

  “本来我们这里不缺人,我看蒋志谦为人很孝顺,为了照顾他,就重新聘用了,这次工作还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意外。”徐经理说,温泉会馆与蒋志谦有一份协议,聘用时间是从4月8日至10月8日。

  “事发时,我正在温泉会馆里,得知蒋志谦倒地消息后,我马上安排员工进行抢救,同时也拨打了110和120。但最终蒋志谦还是走了。”

  徐经理说,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一看就知道。

  随后记者观看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时蒋志谦正在会馆门前的停车场值班巡逻,来来回回走了好几次,还打扫了卫生。没发现有什么异常,只是在走路时一捂嘴,突然往后一倒,前后只是十多分钟的时间就死亡了。

  随后有路人把消息告诉给了世纪星温泉会馆的工作人员,随即里边有几名工作人员赶紧出来对蒋志谦进行抢救。在抢救的过程中,蒋志谦的父亲也赶来了。约十分钟以后,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经查看,蒋志谦已经停止了心跳。

  “事发当天下午,我去蒋志谦家中看望,毕竟在我们公司干一回,从人情道义上说,公司打算把丧葬费承担了。”徐经理说,但他说去承担丧葬费时,蒋 志谦的家人不同意,其家人认为蒋志谦是工伤、工亡,温泉会馆应赔偿更多的金额。 “工伤,工亡达不到,蒋志谦在工作中没人磕碰到他,也没有与客人争吵过,他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死亡。由于蒋志谦刚来不久,一些相关的保险也没有办理。” 徐经理说,两万元左右的赔偿,温泉会馆方面还可以接受,但如果蒋志谦家属有过多的要求,那只有走正常司法程序了。

  律师:用人单位若认为不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 蒋志谦的死亡属不属于工伤、工亡,温泉会馆方应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记者咨询了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他表示,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 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同时家属应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救治 记录或凭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伤 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新文化网 (杨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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