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出走 丈夫教训儿子出意外
周某出生于1970年,无正当职业,他的儿子去世时只有9岁。据周某被抓后在延吉市公安局的供述称,2013年3月28日19时许,当天白天周 某和妻子发生争吵,晚上回家后发现妻子的包不见了,打电话、四处寻找都找不到她,他很生气便询问在家的儿子,家里谁来过,儿子开始说哥哥来过,后来又改口 说不知道,他追问下,儿子就反复一会说知道一会说不知道,自己就很生气,觉得儿子这么小就开始撒谎,必须教训一下。
周某回忆说,他一发怒,儿子害怕就往门外跑,结果跑时一下跌掉在地上,他把儿子从地上抱起来放到床上。但他还不解气,想教育儿子不要撒谎,于是 就打了儿子脑袋、肩膀、屁股几下,还推了儿子的脖子。儿子于是又开始跑,他在后面追打儿子过程中,儿子又一次摔倒,头磕在地上。这次摔倒后,儿子的状态就 跟第一次完全不一样,瞅着就不对劲,边哭边说难受。自己马上把儿子送到延边医院进行抢救,结果,第二天中午左右,儿子抢救无效死亡。
亲属报案 爸爸否认打死儿子痛哭后悔
儿子去世后,周某并没有报案,而是通知了几个亲属来医院和孩子道别,并称儿子是因生病死亡的。其中一个亲属到太平间看到孩子的脑袋有很大的青 包,脖子下面也肿了一大块,又询问医生得知孩子一身伤痕被送到医院,就怀疑是周某打死了自己的亲生儿子。于是向警方报案。警方随后将周某抓获。周某对殴打 儿子的过程供认不讳,但否认儿子是自己打死的,认为儿子死亡主要是跌倒和疾病所致。
审讯中,周某对自己一时冲动后悔万分,多次痛哭流涕,“这孩子是我三十多岁才有的,我拿他当宝贝一样,跟我的命一样,我怎么能把他打死呢?!”
“那几天我和媳妇闹别扭,媳妇走了,找也找不着,我心情就不太好,可能发起火来把孩子吓着了,孩子就到处跑……“
“孩子有点大了,不听话,学习不用功,老爱撒谎,我寻思当爸的必须得教训他,让他明白不能这么干,我就是吓唬吓唬他,让他害怕,不可能真把他打成啥样,他就到处跑,我抓都抓不住,早知道我不打他啦……”
“我对不起我儿子,我不配当他的爸爸,我没想到会这样啊!”
外伤是打的还是摔的?无证据认定为殴打所致
经过法医鉴定,孩子的死因是外伤性左侧硬脑膜下血肿。
这种外伤究竟是孩子自己摔的还是周某殴打所致?据负责该案的延吉市检察院检察官和法院法官介绍,公安局和检察院对现场进行了侦查和取证,并走访 了大量群众。结果,现场发现地面上确实有撞击痕迹,能确定孩子头部曾磕在地上。现场没有找到周某使用钝器殴打孩子的证据,走访群众并未发现周某经常殴打自 己的孩子。在尸检中,也没有发现孩子身上有其他旧伤,无法证明孩子经常遭受家庭暴力。
最重要的,从正常心理上讲,父亲不可能故意把自己的亲生儿子往死里打。造成死亡的后果,应该是意外。加上周某自己供述以及现场证据显示,孩子确 实曾经跌倒,磕到头部。综合以上种种分析,结合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精神,最终没有认定孩子的致命死因是由于周某殴打所致,因而没有将周某定罪为故 意伤害致死罪,如果被定此罪,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无故意但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尽管没有定为故意伤害致死,但周某殴打孩子的行为造成孩子四处逃跑,导致孩子跌倒,头磕在地上受到致命伤,直接导致死亡,因而周某的行为已经构 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延吉市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该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延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过失致人死亡,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一审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周某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儿子被送到医院医生诊断说儿子不是因为外伤死亡,而是因为其他疾病;自己一直把儿子看做自己的宝贝,一切以儿子的利益为重,自己没有任何伤害儿子的故意,而且自己非常配合公检法机关的调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近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后,周某妻子向其提出离婚。
新文化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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