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刘子兴被带出法庭 新文化报记者 王强 摄
新闻回放:2013年6月5日10时许,白城男子刘子兴在吉林市朝阳街手机市场出售来路不明手机,受阻后突然掏出刀刺伤3人,抢了一 辆捷达车逃跑,随后被数百辆车团团围住。赵志刚经抢救无效牺牲,张永岩重伤后牺牲,孙长生左前臂受伤。检察机关以刘子兴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和盗窃罪三项罪名提起公诉。
昨日,吉林市下了一场小雪,天空灰蒙蒙的。8时30分许,刘子兴持刀杀人驾车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一审开庭。
穿着橘黄色囚衣的被告人刘子兴被两名法警带入法庭,他迈着小碎步,脚镣哗哗作响,三四米的距离走了11步。在这段路上,30岁的他转头向旁听席环视,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他身上。
审判长示意法警为刘子兴打开戒具,一名法警为他打开手铐。
在审判长宣布庭审相关事宜之后,8时50分,公诉人于娜宣读起诉书,分别就被告人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盗窃事实进行了陈述。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子兴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驾车逃窜横冲直撞危害公共安全及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罪名一:故意杀人
辩称“迫不得已”连带刀都不承认
庭审过程中,每到关键案情节点,刘子兴就闪烁其词。记者数了一下,整个庭审过程中,刘子兴一共说了30多次“记不清”,6次“断片儿”。在出示 证据环节,法警将物证———一把弹簧刀拿到刘子兴眼前,他观看后称:“不是”。然而公诉人表示,这把刀是公安机关抓获他时从其身上搜到的,刀上有被害人的 血迹。随后法庭上出示了刘子兴作案时的衣服,刘子兴对此没有否认。
在公诉人询问过程中,刘子兴自称有收藏刀的习惯,但“当时脑袋已经‘断片’了,不确认当天带没带刀”。观看视频证据时,法庭播放了事发时朝阳大厦二楼 的监控录像。第一次播放时,刘子兴禁不住站起身来。第二次播放时,他又突然站起身,在法警的示意下,他重新回到座位上,双眼紧盯屏幕。
审判员询问持刀伤人者是不是刘子兴,刘子兴不假思索地回答:“是我。”并表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自我辩护时,刘子兴又辩称,当时属于迫不得已,是对方有过激行为在先,先辱骂他、讹诈他。他称当时大脑失去控制了,最后造成了这种结果。
对于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刘子兴表示后悔。
刘子兴的辩护律师以所犯的杀人罪应为间接故意,提出辩护意见。
罪名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自称央求司机开车不承认用刀劫持
9时11分,合议庭开始询问。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也辩称迫不得已,只想逃跑,没想撞人或撞车。刘子兴辩称,被围堵逃跑过程中拦了一辆车,并央求司机赶紧开车走。对此,法庭质疑刀是否在他手上时,他再次辩称记不清了。
但被劫持的黑色捷达车司机宋某在证词中称:“一名男子拉开后车门,拿出一把卡簧刀放在我的脖子上,让我快点开车。行驶到光华路与朝阳街交会处,我和妻 子跑了,我脖子上有个刀口。”刘子兴对此说法没有表示异议。而且他也承认,驾车逃跑过程中“撞车了,但几台记不清了”。
辩护律师表示,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比照同类案件,尚属轻微。
罪名三:盗窃
盗窃车内财物作案10起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据了解,被告人刘子兴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间,伙同杨某某(在逃)、郝某(另案处理),在吉林市、长春市等地,采用汽车遥控干扰器盗开车锁的手段,盗窃汽车内财物,共作案10起,盗窃款物价值156005元。
在公诉人、辩护律师及审判员的询问过程中,刘子兴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律师表示,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基本不掌握或者是不完全掌握盗窃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基本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该算认罪态度良好。
精神鉴定:被告人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在受理此案以后,刘子兴的家属申请对其进行精神鉴定,法院同意该申请。经鉴定,被告人刘子兴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当庭,审判长公示了此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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