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头朝下扎进水池被救出后已溺亡
事发2013年7月28日18时,受害人金某是一名50多岁的老者,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金某在小区门口下出租车时就跌了一跤,在出租车司机帮助 下,他踉跄站起来后朝回家相反方向走去。几分钟后,金某被小区内一名居民发现在18栋楼前的水塘里,头朝下,腿还在挣扎,该居民立即报警并通知物业,当物 业公司人员赶到将其救出后,金某已经死亡。事后,警方要为金某做尸检以确定其死亡原因,金某的儿子在警方做笔录时称,父亲因为喝多了,回家时不小心掉到水 池里起不来了,对死亡原因无异议不需要做尸检。珲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7月29日出具死亡证明信,证明金某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
家属起诉开发商、物业索赔近70万元
事后,金某的妻子和两个子女将小区开发商作为第一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他们起诉认为:因第一被告誉鹏开发公司系该小区的开发建 设者,第二被告系该小区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二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妥善管理义务,故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 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70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涉案水池是在设计部门审批后施工建设,该水池宽度、深度对成年人均不构成安全威胁,且水池边一直放着小孩危险警示牌,本案从 受害人走到池边到溺水死亡,时间较短,事故突然,保安人员无法预知,预防。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业主提供小区卫生清 洁,公告设施维护等物业服务,并无看管业主醉酒、患病人员义务。受害人因自身原因醉酒导致意识模糊从而发生危险,并非安保责任事故。
终审判决:死亡事故系其死者自身过错所致
为详细了解案情,一审法院、春市法院主审法官郭丽丽特地到事发现场进行勘察并详细记录。“双方确定受害人死亡位置,死亡时水系宽度为151厘 米,水深为33.8厘米,并同时走访三家住户对危险警示牌设立时间进行询问,询问结果为最晚设立时间为三个月之前。”珲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誉鹏开发 公司作为水岸春城小区的施工建设者,其依据审批设计图进行施工建设,建设完成后出售给小区业主,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誉鹏开发公司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誉鹏开发公司亦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誉鹏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物业公司,法院认为被告誉鹏物业公司无法定 的以及约定的保障业主生命安全的义务,且物业管理行为对完全行为能力人不构成危险。死者的死亡行为与被告誉鹏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誉鹏物业公司 不存在过错,死者死亡事故的发生系其自身过错所致。
新文化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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