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 近日,国务院对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 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这两起事故都是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对涉嫌犯罪的3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73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吉林省两起特别重大事故发 生后,党中 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 院分别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等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聘请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2013年6月3日,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经 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宝源丰公司主厂房部分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管理上的原因是: 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消防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建设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管缺失,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 管职责落实不力。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规章,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净月消防大队长吕彦东,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高伟,德 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副书 记、镇长刘真祥,宝源丰公司董事长贾玉山,宝源丰公司总经理张玉申等1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吉林省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黄关春记大过处分,长春市市委 副书记、市长姜治莹(副省级)记大过处分。给予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李树田记大过处分,副总队长刘军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长春市副市长李祥降级、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书记、政委赵子魁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王喜春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德惠市 委书记张德祥撤职处分,市长刘长春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涛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市长兼公安局长王华安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责成吉林省人民政府依法对宝源丰公司予以取缔,对所涉及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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