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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被炸身亡案开庭 凶手判死刑

2012-11-28 09:27  来源:长春城市网

中新网吉林12月2日电 (记者 苍雁)12月2日上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爆炸案。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办公室主任赵忠洋在这起爆炸案中被炸死,经审理,被告人柳晓宝被判处死刑。

  2011年4月14日7时49分,吉林市高新区光明新区6号楼发生一起爆炸事故。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办公室主任赵忠洋下楼准备开警用轿车上班时,发现一个小型液化气罐挡在车门边,他刚一挪动,液化气罐爆炸,赵忠洋当场死亡。案发后,警方曾悬赏20万元寻找此爆炸案线索。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柳晓宝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7月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从而对社会产生仇视情绪,加之生活琐事积累而欲行报复社会,故策划了这起液化气爆炸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被告人柳晓宝用事先准备的液化气罐及火药等材料改装成了大小两枚爆炸装置,于次日凌晨将大爆炸装置放在吉林市丰满区解困小区2号楼东侧第三个车库门前;将小爆炸装置随机放在吉林市高新区光明新村小区6号楼1单元门口停放的车牌号为吉BA115警用捷达轿车左车门处。4月14日7时45分许,居住在该小区的被害人赵忠洋移动小爆炸装置时引起爆炸,赵因液化气罐击中头部,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

  2011年6月5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柳晓宝抓获,从其携带的物品中搜出53、54、56式军用子弹22发,另有5.6毫米小口径运动长弹(民用子弹)18发。柳供诉了大爆炸装置的位置,后警方将大液化气罐爆炸装置引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晓宝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柳晓宝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柳晓宝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柳晓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人民币共计人民币32292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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