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萍家人报警后,警方对佟某、郭某和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月28日,警方又发布立案告知书,对郭某、佟某等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4月28日,学校也向任先生出示了一份“投诉事宜答复意见”,表示拟对佟某、郭某、王某、郑某进行开除学籍处分,要求施暴者及监护人向受害人道歉,对班主任进行停课、停职调查。
近1月里多次遭同寝室女生殴打欺凌
室友:施暴通常“没有原因”
16岁女孩萍萍就读于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专部,平时住校,周末回家,她们宿舍里共住了8名女生。2022年12月,萍萍告诉父母,和舍友相处不愉快,被孤立了,不想再在那里上学。任先生告诉萍萍,不用理会她们,只要专注学业就好。
这个学期,任先生逐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3月4日,萍萍回到家后,任先生发现她的眼神躲躲闪闪,仔细看时,脸上、脖子上和胳膊上有伤。他问萍萍发生了什么,萍萍也没有告诉他。
任先生说,4月6日,妻子王女士接到萍萍同学打来的电话,告诉她萍萍被人打了。王女士连忙赶往学校,在隔壁宿舍里,她看到女儿身上有多处伤痕,脸上红肿,浑身颤抖,伏在桌上哭泣,便带着孩子去找打她的佟某,质问她为什么打萍萍。佟某否认自己打了萍萍,气愤的王女士上前拉住佟某胳膊,两人发生争执。更多的人过来劝住了双方,把她们带到警务室。最后,萍萍的妈妈报了警,带着萍萍前往医院。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4月6日的诊断书显示,萍萍头部、胸部、腹部、下肢损伤。鄂尔多斯市精神卫生中心4月10日诊断萍萍“抑郁发作”。4月11日,鄂尔多斯广厦医院也作出诊断:萍萍头部、胸腹部、右侧大腿及右侧踝部处软组织损伤。
根据萍萍的诉说,从上学期开始,萍萍就和佟某等人关系不好。3月7日,萍萍和佟某等人上课迟到,受到老师的批评。晚上宿舍熄灯后,佟某和郭某迁怒于萍萍,对萍萍进行辱骂、殴打,中途叫来隔壁宿舍的王某一起殴打萍萍。郑某和刘某在一旁录制视频……接下一段时间,萍萍又多次遭到佟某等人的辱骂和殴打。
根据萍萍和多名同学写下的情况说明,4月6日,佟某又要求萍萍周末和她去酒吧喝酒,萍萍拒绝,佟某便对萍萍进行谩骂和殴打。后来萍萍跑到隔壁宿舍,向同学求助。同学帮萍萍给妈妈打电话,萍萍的妈妈赶来,带着萍萍离开学校……
在手写的情况说明中,萍萍的另外4名室友证实,萍萍被佟某等人多次殴打。常常是佟某“挑事”,叫上郭某、郑某和刘某一起欺凌萍萍。其中,佟某和郭某“打得最狠”,施暴通常“没有原因”。4名室友均表示,曾受到佟某不同程度的欺负。其中一名室友称,自己也曾经被佟某殴打、被要求下跪。
刘某在书面材料中表示,萍萍被佟某“打了几次,好多次都没什么原因。”此前宿舍吵过架,发生过“不超过3次”打架。4月6号那天,萍萍被打后跑出宿舍,佟某还让刘某她们拦住萍萍。但刘某表示,自己没有动手打萍萍。
而在郭某和郑某看来,自己没有孤立过萍萍。郭某在情况说明中称,“我们宿友一直对她挺好,”但萍萍“老和别人说(我们宿舍孤立她),我们舍友就不乐意了。”郭某称,佟某带头要打萍萍,郭某中途帮佟某踹了萍萍两脚。
后来佟某把萍萍当成了出气筒。郭某、郑某和刘某因为和佟某关系好,经常和她一起骂萍萍。“我也是因为所谓的‘仗义’,有时就和佟某一起。”郭某还表示,刘某和郑某“只是看戏”,自始至终没有动手打人。
郑某则在情况说明中写道,“萍萍到处在外面说我们孤立她,我们只是和她玩不到一起,但是没有孤立。……每次萍萍被打都是佟某的事,我们也是为了帮佟某。”
警方以“寻衅滋事”立案
一家长表示愿承担责任,向孩子道歉
据警方4月2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3月7日至4月5日,佟某、郭某与萍萍因琐事多次发生争执,并多次以打耳光,拳打脚踢的形式对萍萍进行殴打。佟某和郭某也因琐事与同寝室的菲菲(化名)发生争执,以打耳光、踢、踹的形式对菲菲进行殴打。4月6日,佟某叫萍萍出去喝酒,萍萍拒绝,后佟某用枕巾多次抽打佟某的头部、脸部,后又打了萍萍多个耳光,踢了萍萍身体几脚,致使萍萍脸部红肿,耳部、腿部擦伤。
警方决定分别给予佟某、郭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由于二人均属于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决定对佟某、郭某的行政拘留不执行。对王某以殴打他人罚款五百元。
4月28日,警方发布立案告知书,对郭某、佟某等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4月27日,内蒙古民族师范学校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将会严肃处理涉事学生和老师,其余情况不便透露。
当天,学校给任先生的书面“答复意见”显示,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佟某、郭某、王某、郑某等人殴打他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已在全校通报批评,同时拟给予以上四人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刘某,将根据进一步调查结果进行相应处分。班主任呼某被“停课、停职”,接受调查,按相关规定程序作出纪律处分。
答复意见称,经学校沟通,施暴者监护人表示同意道歉,且同意依法依规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关于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积极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任先生告诉记者,他曾在家长群中反映过萍萍被郑某等人欺凌一事。5月4号,王某的父亲王先生给任先生打来电话,说王某打了萍萍,犯了错,愿意承受公安局的处罚,叮嘱孩子好好看病,好好治疗。
5月4日,王先生也向红星新闻表示,自己和孩子都愿意向萍萍及其家属郑重道歉,说一声“对不起”。王先生表示,孩子打人,就是犯了错。如果触犯了法律,就应该为自己做的事承担责任,家长不会包庇纵容。作为父母,没有教育好孩子,责任重大。他会积极和萍萍及其家属沟通解决方案,愿意作出相应的赔偿。
任先生表示,除此之外,他尚未收到任何施暴者或其监护人的道歉。
王女士和任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如今,萍萍还在医院接受治疗,每天沉默着,吃不下饭,睡不好觉,体重骤减,总觉得头痛、腹痛。
律师和专家:
应该对校园欺凌“零容忍”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佟某、郭某等人多次殴打、欺负萍萍,属于典型的校园欺凌、校园霸凌。殴打他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萍萍可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佟某、郭某等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即使萍萍的伤情尚不构成轻微伤,佟某、郭某也要受到治安处罚,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对佟某、郭某等人治安拘留、罚款等。
赵良善介绍,寻衅滋事的罪与非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赵良善建议,当受害者受到校园欺凌时,不要选择沉默,要勇于和施暴者搏斗,要尽早告知学校和家长,要及时报警,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同时要注重保留证据。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认为,未成年人佟某、郭某、王某、郑某和刘某多次霸凌同学,给受害人身心都造成严重创伤,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违法责任。与此同时,如果校园暴力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霸凌者达到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付建律师表示,如果校园霸凌行为同时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并且严重程度可能达到法定的入罪标准,行为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就会被以“寻衅滋事罪”立案。
出现校园欺凌现象应该如何处理?此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中国青少年自护教育发起人宗春山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均指出,如果出现了校园欺凌的现象,需要学校、家长、孩子还有社会共同面对、处理。
皮艺军表示,对于校园欺凌要“零容忍”。“所谓零容忍,就是一丁点也不行,发生就应受到非常严格的处理。”他提到,在学校,就算发生欺凌的小事,欺凌他人的学生也需要当着全班去反思,让家长向被害、被骂的学生当众道歉,消除大范围的影响。
宗春山认为,老师处理欺凌现象,需遵循立即性原则,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时候,有欺凌行为的学生看起来人数众多,但事实上,真正带头欺凌的,只是少数几个人。其他同学出于“友情”,或害怕等原因,也加入欺凌。对此,老师要区别处理。
宗春山建议,如果家长发现自己的孩子受到欺凌,要与孩子共同面对困难,认真倾听,让孩子明白,他被理解、被看到了。一些受到欺凌的孩子,很有可能缺乏相应的社交技巧和保护自己的能力。因此,在家庭教育中,还需要让孩子习得与人交往的技巧。
皮艺军呼吁,学校应该共同商定制定一个关于预防校园欺凌的校园公约,各个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来做,形成抵制校园欺凌的校园氛围。
皮艺军指出,现有法律对校园欺凌没有形成一个比较规范的明确定义,这方面缺乏操作性。有时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只能按照成人的法律来进行判断、处理。他呼吁,应出台预防校园欺凌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这能细化校园霸凌的情况,更具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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