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聊后与大一女生发生关系
据法院资料披露,苏某系暨南大学翻译学院(珠海分校)2008级英语专业学生。2011年8月间,苏某化名为“陈耀”,假冒北师大珠海分校商学院大四学 生与该校大一学生蒋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1年9月14日晚,苏某与蒋某某相约在北师大珠海分校图书馆前第一次见面。接着,苏某与蒋某某在校园内散 步,随后在该校心理咨询中心废弃的男厕所内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蒋某某向其男友及母亲称遭到苏某强奸,并于次日报案。苏某当天被羁押,次日被刑拘,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2012年5月24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苏某犯强奸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0月24日,香洲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苏某 有期徒刑3年半。苏某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诉,珠海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之前的刑事判决书,发回香洲区人民法院重审。后香洲区法院重新组成合 议庭,于2013年6月5日判决,认定指控苏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判其无罪。
2013年6月7日,苏某被释放,其间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31天。
苏某向法院索赔300万
获释后,苏某重新返回校园继续学业。2013年8月6日,苏某向香洲区法院提出300万元抚慰金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律师费、因为羁押损失的住宿费学 费、耽误就业的工资损失25万元、家庭成员精神损失20万元等。并要求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3年9月,香洲区法院成立了苏某一案的国家赔偿小组。2013年10月17日,香洲区法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考虑到苏某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长,影响学习、生活,故认定其精神损害的后果严重,经过综合分析,苏某属于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范围,其精神损害的赔偿应该 是在5万元以下的范围进行赔偿。最终决定赔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和115062.85元的侵犯人身自由631天的赔偿金,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苏某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驳回了其他要求。
苏某随后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珠海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在今年2月21日正式做出国家赔偿决定,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增加,但不得超过 50000元。律师费、学费、工资、家人精神损失等,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珠海中院最终将精神抚慰金增加至5万元,其余维持了香洲区法院的赔偿内容,总计 1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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