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她捡走了项链
新文化讯(记者 唐奇)“这金项链是我结婚时送老婆的,很有纪念意义。”9日上午,长春市民王先生弄丢了一条价值两万余元的金项链,查看监控后发现被一名女子捡走,他想对那名女子说:“大姐,你把金项链还给我吧!”
两年前王先生结婚时,给妻子买了一条金项链,对他们来说很有纪念意义,“我老婆喜欢得不得了,有时都舍不得戴。”王先生说,当时的价钱是305元/ 克,项链一共83克,花了两万余元。前一段时间,项链被孩子不小心弄脏了,昨天上午10时许,他拿着项链到春城大街一家商场,准备洗一洗。
“我真的没想到,手里拿着的链子,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滑出去了。”王先生说,项链是在10时48分掉出去的。为什么时间这么准确?因为他后来查看了商场的监控录像。当时,王先生走到商场正门附近,在进商场之前,他提了一下裤子,也许就是这个动作,让他忘记了手里的项链。
王先生说:“我发现项链不见时,刚刚走进商场大门,前后不到半分钟,我就转身回去找,可是没找着,我直接拨打电话报警,警察一分钟就到了现场。”
商场保安说,民警就在附近巡逻,赶到后带着王先生来到监控室。监控录像显示,项链掉在地上后,在柏油马路上一闪一闪地反着光。王先生身后不到十米 处,有一男一女经过,女子一弯腰,把项链捡了起来。随后,女子也走进商场,在一楼到二楼的扶梯口,二楼上三楼的扶梯口处,都拍下了该女子的身影。“后来就 不知道她去哪儿了。”王先生说,因为当时自己查看监控不仔细,所以没在商场里找。
在录像里,可以清晰地看到捡项链女子的着装和面容,她穿着蓝色上衣、黑色裤子,挎着包,还拎着一个纸兜。
“这大姐捡了我的项链没等我,我也不能怪她,可是这条项链一是很贵重,二是对我老婆来说很有意义,如果能还给我,我一定会酬谢她。”王先生说,现在只能跟老婆说项链还在洗首饰的店里,以免她着急上火。
■律师说法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表示,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的,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拾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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