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份,长春的王某甲、王某乙和陈某某,在长春一家洗浴包房内开设了“百家乐”赌局,王某甲负责找人入局,而王某乙和陈某某则负责出资本钱,三个人通过这场赌局,共盈利67000元。
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8月,在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附近的一家洗浴中设立赌局,并召集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王某 乙等多人以“百家乐”比大小点的方式参与赌博,由陈某某和王某乙二人每人出资15万元共同坐庄,三人以每局从赢家手中20元抽取1元的方式营利,抽头渔利 数额王某甲分得一半,剩余一半由陈某某、王某乙二人平分。案发当日,三人共营利人民币67000元。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学艳 刘莹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张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