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新文化报 彭洪升 摄
一家饭店设有的滑索处,突发故障,致男子从3米高处摔落。伤者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索赔近二十万。饭店主张:伤者未经准许使用滑索,不应承担。正值“315”消费者权益日,长春市南关区法院今日下午宣判此案,本案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饭店应赔偿伤者13万余元。
事发:饭店玩滑索 突然故障摔骨折
今日下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庄严的法庭内,董先生右腿不便,踉跄走进。而此时,他作为原告的案件,刚刚完成宣判。
董先生今年40多岁,他说,去年8月27日中午,他为了庆祝孩子考上大学,来到长春市南关区的这家饭店预定了包房。“我以前也去过,这里有可供顾客 免费游玩的娱乐设施,其中有一项是滑索。以前我也玩过。”在等人的过程中,他上了滑索。结果,滑索故障,他悬停在滑索索道上,最终从3米高处摔落,被立即 送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经手术及对症治疗,在2014年9月24日出院,共住院28天。
他说,这次摔伤,给他带来了身心上的痛苦。“第一次手术达到了8个小时,后来疼得都不想活了。有一次医生给他插尿管,插了三天三夜。一直到现在,仍然无法工作。”
起诉:“未按时进行检修” 伤者索赔近二十万
董先生说,当事发后,他的家人前往饭店协商此事,经过双方多次协商,饭店方却并未给予任何赔偿。他认为,饭店应该对其提供的滑索按时进行检修,发生故障致使他摔伤,理应给予相关赔偿。随后,他委托妻子将饭店起诉。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他此次摔伤构成十级伤残,此次外伤后续治疗费约需1万9千元,次外伤出院后的误工期限为伤后五个月。此事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未 果,董先生一方请求判令:饭店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94938.6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 慰金、后续治疗费、代理费等;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饭店:主张“伤者未经准许”,不应承担
今日下午的宣判,原告与被告均由委托代理人出庭。而对于此事,饭店方辩称:对事发经过无异议,但原告并非在被告餐厅就餐受伤,是其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使用被告员工用于拓展训练器械的情况下受伤的,属于其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对鉴定意见也持有异议,但被告并未向法院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饭店一方还提供照片证据,其中可以显示滑索周边立有警示标识显示滑索为被告拓展训练专用。但原告否认在事故发生时该警示标识的存在。
判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应赔偿13万余元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故依据原告主张及原、被告之间的法律事实,认定本案案由应当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也在现场,旁听了此案的宣判。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订餐,被告亦同意原告就餐,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到达被告处等待就餐,双方对餐饮服务达成合意,按照餐饮行业的交易习惯,原告董 高翔在到达被告处时双方就已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已生效,被告负有提供优质、安全餐饮服务的合同义务,以及负有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无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标识,客观上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未受阻碍使用该滑索而受伤,故被告未尽到保障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被告作为经营 者,应当对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索道设立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被告对于索道负有管理、维护义务,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的合同义务,致使原告在没有任何 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索道受伤,被告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因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代理费并非合同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受伤支出交通费用,这三项不予支持。今日下午,法院判决,被告应 立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7114.54元。案件受理费4199元,由原告负担1246元,被告负担2953元。
宣判结束后,对于是否上诉,原告方称,还算基本满意,但对于是否上诉,还需考虑。而被告方则称,作为委托代理人,需与当事人做进一步协商。
新文化报(彭洪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