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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背母借债以房抵押 过期未还债主换锁入住

2015-03-10 14:48  来源:长春晚报

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却被债主强占,门锁被换。而债主也有一肚子委屈,担心钱款没着落,占房子实属无奈。

2013年8月29日,刘女士的女儿背着她,私自向他人借款30万元,承诺一个月内连本带利归还34万元,并将房产作抵押。逾期未还,债主入住抵押 房,要求刘女士一家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38万元。最终,双方闹到法院,刘女士要求对方先腾出房,自己愿意还款。而债主则称,先还钱,立刻退房。法院判决, 双方是民间借贷纠纷,刘女士一方还款。判决后,刘女士认为还款利息过高,已经向上级法院上诉。

女儿瞒着母亲私下借款

2015年3月2日,一脸憔悴的刘女士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刘女士的女儿郭某,今年28岁,以前一直从事手机销售行业,起初生意红火挣钱也不 少。2013年,女儿突然提出想做服装生意,苦于手中没钱,向母亲索要资金。“服装行业起伏太大,她一个孩子又没经验,所以我就没同意。她说自己找朋友 借,我也没当真。”刘女士说,令她没想到的是,女儿竟然背着自己在外边借钱,还是高利息,并拿一家人住的房子作为抵押。

借条显示,郭某向李某借款30万元,用款时间是一个月。2013年9月底要连本带利归还34万元,下方还注有:以所居住的房子作为抵押。

眼看着借款到期,郭某的生意未见起色,投入的钱亏了,借款只还了47000元。2014年4月23日,债主李某找到刘女士家,要求刘女士和郭某还钱,这时刘女士才知道女儿干的荒唐事。虽然气愤女儿的所作所为,可毕竟欠了别人钱,于是刘女士和李某协商还款事宜。

按女儿和李某的所说,借款是30万元,一个月的利息4万元。现在这笔钱几个月后已经变成了38万元,“如果这么计算,除去30万元的本金,利息钱8万元再加上之前还的4.7万元,利息高达12.7万元。”刘女士说,虽然她认为不合理,却表示会还钱。

债主换锁入住抵押房

正当一家人四处筹钱时,2014年4月28日,刘女士下班回家却打不开自家的房门,屋内还传出“谁?”的询问声。刘女士要求对方把门打开,可屋内的人却始终不开门。无奈之下,刘女士只好报警。

警方赶到现场后,房门才被打开。开门的正是债主李某,他和几名陌生男子站在屋内。李某称房屋的钥匙是刘女士的女儿提供的,因为门锁坏了,他才把锁换 了。刘女士考虑到双方有债务纠纷,就再一次与李某协商,得到的答复却是,“你女儿已经把房子抵押给我,我和郭某还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不还钱我就不还房 子。”李某坚称房子已归其所有,刘女士一家人才是外人。自此以后,一个月的时间,双方多次发生口角和争执。

刘女士认为,债主李某属于非法侵占她和女儿郭某的房屋,“我最后一次回家是2014年6月,至今再没回过家,现在和女儿租房子住。”刘女士说,至今房子谁住着她也不清楚,即便想去看房子,门也打不开。

刘女士将债主告上法院

刘女士告诉记者,2014年6月初,债主李某曾将女儿郭某告上法院,李某在诉状中要求郭某立即归还借款34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合 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某在原告处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应及时偿还。现被告已清偿原告4万元借款期间利息,并偿还原告本金7000元,所以 判决郭某立即偿还剩余本金29.3万元,利息则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刘女士认为:“我不是不还,可是占了我家的房子这么久,里面的设施和钱款是否有损失,这些都是问题。只要解决了这些,我就是卖房子还钱都可以。”刘女士认为,对方应该先退房,而且,自己还款如果按着银行利息计算,不应是34万元,更不应是38万。

现在刘女士将此事上诉到上级法院,同时还要起诉债主李某,理由是李某侵占自己的住宅,严重侵权。“这段期间,我一直和女儿租房子住,被逼得无家可归,这笔账也要算一算。”刘女士说。

还钱后立即还房子

当日,记者联系了债主李某,确定刘女士的女儿郭某确实从他那里借走30万元,欠条上也写着借期为一个月,连本带利还款34万元。如到期未还,则以名下住房抵账。

“现在这事过去一年多了,还钱的事一点消息都没有,所以房子我当然得住着。”李某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初借款时既已用房子作为抵押,那么还不上钱,自己住进房子也合乎常理,并且入住时,也是由郭某提供的钥匙,不算强行进入。

李某称,自己也不想要这套房子,只想要回欠款,但郭某迟迟不还钱,所以他才将门锁更换,“房子还给她们,她们如果跑了,这钱我上哪要去?”李某说, 他已经起诉了郭某,法院的判决也出了,“法院判决她也有,她只要按照上面的金额还钱,不仅剩下的利息我可以考虑不要,房子我也立即倒出来。”李某说,他现 在住在房子里,里面的东西也没动,只要郭某把钱还了,他立即把房子腾出来。

律师:

债主无权“强占”房屋

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商永辉律师表示,关于个人之间的高利贷借款,债务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按照借条证据这一法律事实认定是正确的。

对于债主“强占”被执行人的房屋问题是不合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至于刘女士的情况,应首先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果事实清楚,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刘女士想要回房屋,可以依据《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原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长春晚报记者 袁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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