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明(化名)以前是长春市一家汽车配件厂的的工人,因为其“找小姐”被警方拘留了15天,之后单位将其辞退,这让汪明的父亲觉得不合理。
小伙说法:
单位按照制度办事
近日,汪明下班后和几个朋友出去喝酒。汪明的妈妈说,那一晚孩子与朋友喝了三顿酒,直接把孩子喝多了,之后,孩子就去了一家足疗店睡觉。凌晨时分, 民警在足疗店内发现汪明,认定汪明进行了嫖娼活动,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汪明被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汪明说,他被拘留后无法上班,单位按照制度——旷工超过3天处理,将他开除了,单位已经将开除通知贴了出来,上面并没有说其“找小姐”的事情。汪明说,他和单位的事已经办完了,他已做好了找下份工作的准备。
小伙父亲:
单位做法不太合理
“单位是按照正常的规章制度来的,是我自己的错误,我也认了,可我爸他不理解,老想着去找,要工资什么的,老觉得这事不合理。”汪明说。
“孩子因为‘找小姐’被拘留以后,单位就把孩子给辞退了,这是不是太不合理了,也不给任何说法。”汪明的父亲觉得很不理解。“孩子当年是从1000多元的工资干起来的,现在马上5年了,才3000多元钱,现在单位把孩子给辞退了,孩子心里也很不好受。”汪明的父亲说。
为此,父子俩也闹得很不愉快。
■专家声音
若单位有相关规定 则辞退员工无可厚非
人力资源专家史今说,汪明这种情况,要看其单位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如果说,单位有明确规定说,无故旷工超过多少天的员工可以辞退,要是这样的话,单位将员工辞退是合理的,即便是不给员工经济补偿,也是无可厚非的。
或者说单位有明确规定说什么样的员工不予录用,是否包括因嫖娼被拘留的,如果单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要将员工辞退的话,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并要给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王春丽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 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而订立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因劳动合 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汪明的情况或许不是个案,关于员工被单位辞退的事,对此您有何看法?请打本报热线电话0431-96911和我们说说。
记者 胡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