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背着自己借款,并将房产抵押,逾期未还,债主登 门”入住“抵押房。最终,双方闹到法院,欠款人刘女士一方称,对方先腾房,自己会还钱。债主则称,也不想要房子,如果还了钱,立刻退房。 法院判决,双方是民间借贷纠纷,已判决刘女士一方还款。双方一致的表达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判决后,刘女士不服,准备上诉。
借款到期未还 债权人“入住”抵押房
2013年8月底,刘女士的女儿郭某因生意不好,想转行经营服装精品屋,但苦于手中没钱,“我女儿曾经向我要过钱,但我没有同意。”刘女士称,想不到,女儿郭某背着自己在外边借了钱,还将房子做了抵押。
借条显示,郭某向李某借款34万,用款时间是一个月,9月底归还,并以房产抵押。到期,郭某的生意未见起色,投入的钱亏了,借的款项只还了本金及利息4万7千块,在拖欠了几个月后,郭某抵押的位于二道区万科蓝山小区,一栋89平方米左右的房产,被债主“入住”。
刘女士称,自己和女儿已经半年多无法回家,住在老母亲家,就因为对方“赖”在自己的房子里不走。
每次报警后才能进屋
刘女士称,今年4月23日,女儿和债主李某,还有几名男子来到了自己家中,当时是夜里凌晨1时许,“这时,我才知道女儿在外边借了钱,我当时就说, 钱肯定还上,但对方的要求太高,要38万。”刘女士说,按女儿的说法,其实借款是30万,而借条上面写的是34万,包括了一个月的利息4万元。现在这笔款 在几个月的时间,已经变成了38万,“如果这么计算的话,除去30万的本金,利息钱8万在加上之前还的4万,利息高达12万。”刘女士说,这让他不能接 受,双方在自己家中也谈了一两个小时,之后,女儿被对方带走,外出筹钱。此时,已经是凌晨2时许。
2014年4月28日,刘女士下班回家,在开锁时,屋里有人询问“谁?”。“我的钥匙打不开门,里面锁住了。”刘女士回忆,当时,在知道屋里是债主 一方后,她选择了报警……,打开房门后,屋内有三四个人,包括债主。自此以后,一个月的时间,刘女士报警近十次,每次有警察在,才能进屋,但也不能常呆, 双方往往发生口角和争执。
12月17日,记者联系了债权人李某,他在电话中非常愤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房屋的钥匙是其女儿提供的,后来因为锁坏了才换了锁,当初借款 时,因为认识,对方要借20万,我们还多借给她10万。现在,拖了有一年多了,也不还钱,我和她的女儿还有一份房屋买卖的合同。”
曾想起诉但未被受理
对此,刘女士认为,债主李某是非法侵占她和女儿郭某的房屋,“在5月28日之后,我再没回过家,着手找相关部门处理,但警方说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对此事不予调查处理,并给我一份告知书,让我找法院,可是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先立案调查,我才能起诉,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还联合做了研究,但结果,我并 不满意。”。
刘女士起诉对方的理由是,侵占自己住宅长期住用,严重侵权。
还了钱立刻退房
不过,在今年的1月16日,李某和郭某曾签属一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双方约定了时间为3月5日,甲乙双方共同到按揭银行办理转按揭手续。 虽然有合同,且有女儿郭某将房屋钥匙交给李某的字据,但郭某并未与李某于约定日办理手续,刘女士则认为这是女儿被强迫的,“房屋是我女儿的名字,但房贷一 直我来还,我认为这个合同并不生效。”
针对此,李某表示,自己并不差这一套房子,根本也不想要房子,只要刘女士一方能够如数还钱,房子立刻就会退还,如果不还钱,就走法律程序,或者拍卖。
房屋合同显示,双方核定该处房产价值72万元,并按了手印。
对方起诉判还钱胜诉 但债务人不服
6月初,李某一纸诉状,将刘女士的女儿郭某告上法院,原告方李某在诉状中要求被告郭某立即归还借款34万元及利息。在法院审理之后,做出判决,“合 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某在原告处借款,交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应及时偿还,现被告已清偿原告4万元借款期间利息,并偿还原告本金7000元,所 以判决郭某立即偿还剩余本金29.3万元。利息则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刘女士对此判决并不服,“我认为对方是放的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还款应该重新计算,我已经上诉。”
而在此之前,李某曾经起诉至法院要求办理房产更名及《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最终撤诉,至于原因,李某未予回答。
先退房再还钱
不久前,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曾给刘女士打来电话,要求还款。“我不是不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占了我家的房子这么久,里面的设施有没有损坏? 这些问题先解决了,我是卖房子,还是再借钱还帐,都可以。”刘女士认为,对方应该先退房,而且,自己还款如果按着银行利息,不会是34万,或者李某所说的 38万,法律上支持她余下的按银行利息进行还款,她不会赖帐。另外,也是最主要的,这段期间,自己和女儿一直住在亲戚家,被逼得无家可归,这笔帐怎么算?
“我还钱之前,应该把房子先腾出来,之间产生的费用也要算一算。”刘女士强调。
律师:需要调查和认定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表示,关于高 利贷借款,债务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按照借条证据这一法律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关于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 债。至于刘女士的诉求,称对方侵占房屋,应首先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果事实清楚,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同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
行业内人士:借钱?你得小心有陷阱被套牢
记者采访了一位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人士程先生,据其介绍,在2012年开始,小额贷款公司兴起,但生意并不好。而民间借贷的这种方式,因为银行 银根收紧,得以在2013年达到顶峰,“那个时候,你可以看到遍步大街小巷张贴的小广告。”程先生说,那段时间,民间借贷大行其道,这就是一种“疯狂”的 体现。 在这种背景下,官司层出不穷,矛盾也很集中。 程先生说,按着国家规定和要求,民间借贷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就属于高利贷了。
“甚至经常出现暴力催贷的情况。”程先生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欠债还钱是不变的真理,如果欠款及时还上,矛盾就不会产生。当然,也存在放贷人设置陷阱,让借款人血本无归的时候,所以在这方面,想借钱的人一定要谨慎,小心。
程先生说,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往外放款,双方都存在着风险。而商业买卖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方式,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借贷存在。一般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会选择变现强的物品作为抵押物,比如房产。
说到防范,程先生表示,这是双方都要准备的,市民在办贷款时,最好选择选择正规、合法注册的贷款公司。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特 别是需要提供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时,千万不要同时出具委托出售房屋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文件,以免在万一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房屋被出售。如果借款额 度较小,也要防备放贷一方不用提供担保的种种诱饵,因为在办理手续过程中会设置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加上利息等各种款项,远超银行同期贷款标准的四倍。
另外,程先生说,贷款公司和银行人员勾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些市民本想一个月或两个月尽快还款,但一时筹不到钱,只能再次贷款筹钱,可是银行却不放贷,拖了很长时间,致使利息打滚,抵押物转手成了别人的,到了法院也得输官司。
至于对放贷一方的安全保障来说,程先生表示,单纯和客户之间,如果遇到不还钱的或还不上钱的,在放贷前,已经由工作人员做了大量审核和查证的,比如抵押物价值。所以,正规的贷款公司各种证据和法律文书都是完备的,打官司也不怕。
新文化网(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