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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本级)失业金标准上调至755元/月

2014-11-03 19:26  来源:新文化网

近日,记者从长春市社保局了解到,按照吉林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73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10月1日起长春市本级(不含四县市)失业金 标准,已经由原来的574元/月上调到755元/月,增幅达31.53%。社保部门已经着手进行失业金上调的相关工作,由于10月份失业金已经按照原标准 发放完毕,将于11月份按照新标准发放失业金并将10月份上调部分一并补充发放到位。受此影响11月10—14日暂停受理有关失业金审核业务。

据了解,《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只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参保人员在失业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给付标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1.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7.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8.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9.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10.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新文化网(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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