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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女孩遭轮奸后称自愿 原是母亲收被告20万

2014-09-28 09:17  来源:东北网

  原标题:女子遭轮奸后称自愿:金钱蛊惑人心是非不分  

  长春的一个女孩被三名男子轮奸后,嫌犯对事实也供认不讳,但是女孩的母亲却为了20万让女儿作伪证称是自己自愿与嫌犯发生性关系,而这一戏剧性的转折也让身为受害人的女孩和母亲变成了犯罪嫌疑人,不禁感叹被金钱蛊惑的人心是如此的是非不分黑白颠倒。

  女子遭轮奸后称自愿

  2006年10月份的一天,长春女孩小娜在大街上偶遇小亮、小林和小明3名男子,在三人的极力邀请下,小红跟随三人来到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小娜 拒绝了小军的表白,三人便把小娜灌醉后架到附近的旅馆实施强奸。报警后,警方将嫌疑人抓捕归案他们也对事实供认不讳。但是,事情却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犯 罪嫌疑人小军的父亲找到受害人小娜的母亲已20万为条件要求小娜在庭上作伪证称自己是自愿与小军发生的性关系。而小娜在母亲的授意下重新写了证明材料称自 己是自愿的,而这一戏剧性的转折让司法部门很是不解,经调查两人终于说出了事实的真相,而身为受害人的小红及其母亲这样一下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她们的行为 涉嫌妨害作证罪。小红的母亲和小亮的父亲被批捕,小红被取保候审。

  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伪证可以是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刑法中所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 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刑法》第305条规定,犯伪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方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对其证据可以进行驳斥,因此,当事人作伪证相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对案情的发展以及危害的 结果要小的多,但是并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就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 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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