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增加5元
从7月1日起,长春市居民医保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480元提高为52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315元提高为360元,个人缴费由35元提高为40元。
2014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320元执行,由中央、省、市和区(县)按不同比例分担。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360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520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8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20元,由各级财政 补助340元。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 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320元,个人缴费40元。
最高报销额度可以达到46万元
据长春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介绍,长春市将现行的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原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40个病种补偿扩大到所 有疾病,合并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为16万元。另外,建立经常性的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长春市居 民人均收入水平,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基数为9600元,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缴费和补助标准调整后,居民医保有关待遇将进一步提高,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可以达到46万元。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增加了30万元。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按长春市相对 应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为90%。
住院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统一
政策调整后,长春市确定了住院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成年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统一确定为:乡镇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区级医疗机构400元;市级医疗机构800元;省级医疗机构110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统一为100元。
住院补偿比例确定为:成年居民:在乡镇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元-60000元,补偿80%;60001元-160000元,补偿85%。 在区级医疗机构,1元-30000元,补偿70%;30001元-60000元,补偿75%;60001元-160000元,补偿80%。在市级医疗机 构,1元-30000元,补偿65%;30001元-60000元,补偿70%;60001元-160000元,补偿75%。在省级医疗机构,1元 -30000元,补偿55%;30001元-60000元,补偿60%;60001元-160000元,补偿65%。大中小学生和儿童:1元-10000 元,补偿75%;10001元-50000元,补偿80%;50001元-200000元,补偿85%。
新文化网 (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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