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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二审 开业开工燃放罚一万

2014-07-02 09:52  来源:吉和网

吉和网7月1日报道 日前,在长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长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隋光伟作了《关于〈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结果的报 告》。在这次修改稿中,增加了“本市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遇有气象部门发布的6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霾天气预警信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规定。

85%民众赞成限放政策

本次条例制定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共收到各方面意见近200条。

修改内容主要包括: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调查结果,赞成限放政策和禁放区域划定的意见占85%。根据有关意见,市人 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提出,将草案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从此条规定可看出,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需 绕行主城区。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增加“山林、园林、绿地、水源地等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铁路线路、输变电、输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作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大风、雾霾天应禁放

此外,对易发火灾和造成空气重度污染的气象条件,如有6级以上大风、中度以上霾天气情况,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此增加一条,作出专门规定。

第九条修改为“未经市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保证烟花爆竹不进入禁止区。

开业开工燃放可罚到一万

在常委会一审和草案征求意见中,普遍认为应该加大对违法燃放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开业、开工等违法燃放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增加了“从 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还增加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进一步细化了与燃放烟花爆竹相关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携带、储存等行为的处罚。并设立专门条款,规定违反本条例,非法生产和经营、储存 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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