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报接到知假买假者王先生的举报电话,称其在超市内购买了1900多元钱的不合格插座,要求商家赔偿却遭到拒绝。他想知道,作为知假买假者,他有没有权利主张赔偿?据悉,这是自非国标插座被37家消协组织炮轰后,长春出现首个“知假买假”不合格插座的案例。
非国标插座被38家消协炮轰
日前,针对一些生产企业置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于不顾、大肆生产非国标移动电源插座的问题,长春、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昆明等37个省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发布消费警。
据悉,2010年6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简称:新 国标)开始强制执行,明确禁止生产万用孔插座。新国标要求生产两极和三极插孔分开组合形式(俗称新五孔插座)的插座,这种插座的插头与插座的接触面积更 大,接触更紧密,降低了触电隐患。而且早在1996年我国首次制定电源插座标准时,就明确规定两芯插座不合格。
但是目前,市场上仍有部分商家在生产和经营这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插座。对此,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插座时,一定要购买新国标插座,不要选购不安全的万用孔插座和两芯插座。
消费者购买1900多元不合格插座
看到这则新闻后,长春市民王先生上了心,特意走访了长春市部分商超市。并且在一家超市内,花1900多元钱买到了不符合国标的插座。“我在购买这些插座时,就知道他们是不合格产品。”王先生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的表示,他就是知假买假者。
“既然这些插座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是不允许销售的,那么作为消费者,我有权要求商家给予赔偿。”王先生说。
但是当王先生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时,却遭遇拒绝。“商家质疑我的行为,一是要求我提供出国家不允许销售这种不合格插座的文件规定。二是辨称针对 不合格产品,国家是有保护期的,在保护期内,商家是允许销售的。”王先生想知道商家的说法是否合理,他的这种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消协:消费者买到不合格产品有权要求赔偿
国家之所以禁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插座,是因为其存在的安全隐患。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告诉记者,《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转换 器的特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08年12月30日发布。该标准对产品外观、尺寸、性能等均给出了明确的规 范,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在2010对新标准做出批复,2010年6月1日起生产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转换器产品必须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 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不符合该要求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转换器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新国标颁布后,相关部门允许市场有1年的过渡期消耗库存,到 2011年5月31日,过渡期结束,6月1日起原大万用电源转换器将不允许销售。
“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商家再生产和经营不合格插座都属于违法行。”钟萍表示,如果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 营者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 500元。
吉林省 工商局消费者保护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根据“新消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要承担民 事责任。第56条规定,经营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购买到这种商品,可以拨打12315进行举报,工商部门一旦核实商家确实存在违法销售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给予处罚。”该负责人表示。
知假买假能否主张赔偿
知假买假者究竟是“刁民”还是“啄木鸟”式的打假英雄一直备受争议。但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 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本规定从实际出发,从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出发,明确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王先生在知假的情况下,购买了1900多元钱的不合格插座,他是否有权按“新消法”规定要求商家“一赔三”。
对此,钟萍表示,目前在国家相关法律中,只在食品和药品两种商品中,明确了知假买假者的身份届定。但是在“新消法”当中没有明确界定。钟萍表 示,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消法保护。如果购买商品是以盈利为目的,则不受消法保护。在出现争议时,如何 判断身份属性,钟萍表示很难。
提醒:经营者也应该懂法
为什么知假买假者的身份在食品和药品中受到保护,但是在其他领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邱宝昌表示,在这次消法修改过程当中,也曾经想过知假买假的行为受打法律的保护,后来因为各方争议比较大,所以就暂且分歧。有企业认为,知假买假不是为生 活需要,所以不适用消法第49条。邱宝昌认为,个人只要买了假的,就应该适用消法,至于你说它主观上是什么?客观是什么?你不能用你的主观来判断,要用客 观的标准,这样才能够对市场规范有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对企业要加大你的违法成本,要你卖假了,有人去起诉你,举报你,法律就应该支持,不应该用主 观来判断你是好人还是坏人,包括讲的刁民,实际上原来我们一直去认为,这些打假的人实际上他依法打假,他不搞敲诈勒索,他就不是市场的“啄木鸟”。钟萍认 为,如果从净化市场角度来讲,应该支持王先生这种行为。“从整个市场来讲,王先生的行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也是一种鞭策,现在许多经营者存在不守法、不懂 法、不学法的状况,尤其是一些法盲商贩,在经营时只顾赚钱,其结果不仅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同时也会为自己的维权制造障碍。而知假买假者的存在,也是对这 些经营者的一种警醒。
新文化网(胡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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