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用正价钱购新车到手的竟是“二手货”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一些不知晓又难于发现的猫腻,究其原因,这与商家要获得利益最大化和销售市场诚信缺失有着紧密相关。4日,记者从长春市消费者协会获悉,长春市消协在今年头四个月内受理的投诉中,有三件汽车投诉涉及到有瑕疵车辆当无瑕疵车辆卖问题。
维修过的车辆当新车卖
2014年3月21日,王女士在长春某汽车4S店正价购买了一辆轿车,提车次日,发现车内有张汽车维修单(整车物流质量问题跟踪单),该单明显 标注了轿车的伤痕,王女士立刻在当地修配厂进行了检查,技术维修人员告知左前叶子板进行过二次维修。王女士立即联系汽车4S店,得到的答复是汽车修复是厂 家问题,并不是4S店行为,王女士和4S店多次协商未果。
无独有偶,2014年3月13日,吕先生在某汽车4S店花了近20余万元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在购买时双方签定了“特殊商品车”销售协议。其协 议主要内容为:此车为产品投放及市场推广等特殊活动使用商品车,由于特殊商品车销售价格低于正常商品车价格,购买此车辆时乙方要对此车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 真检查、确认、此车售出不予退换。购车三天后,吕先生在备用钥匙上发现贴有“事故商品”字样,针对此问题,吕先生及时与销售经理进行了反映,说明在购车 时, 4S店在销售时并没有告知该车是台“事故商品”车,并要求退车。
消费者有权知悉真实情况
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说,把瑕疵车辆当无瑕疵车辆卖,对于没有相关经验的消费者来说,很难发现其中猫腻,一旦购车用户签字后发现瑕疵,有些质量 纠纷很难分清责任。因此,车主上当受骗的事情时有发生。在车主发现车辆有问题要求解决时,4S店常以“车在你手中,并已履行了验车和签字手续,啥时发生的 事,我们也不清楚,需要车主举证”来进行推诿。
钟萍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已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 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 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购车时让有经验的人验车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长春市消协特发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购车时要小心商家的“暗藏”陷阱。
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利用购车者对商业合同和汽车专业知识不了解等弱点,欺瞒消费者,给购车者设下了重重陷阱。消费者购车时要认真仔细按照交接所列内容逐项进行验收,确定没有问题才能签字。
同时,认真核对车辆基本资料,包括: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服务卡、车辆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及附件,同时不要忽视核对排气量、出厂年月、车架 号、发动机等是否与合格证号上的资料一致。如果发现出厂年月与购车日期较长,应避免放置时间过长有可能引起的电路、配件的问题。
另外,建议选择有经验的人帮助验车。在提车验车时要紧跟提车注意事项及验车的步骤指南,注意到车的整体环节(外部和内部)验收。外观检查主要包 括车身平整度、漆面、轮胎、发动机舱、后备箱、底盘等事项,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有没有刮痕、凹陷、破损、使用过的痕迹。内部检查主要包括车门、车内座椅、 中控台、储物空间、安全带等事项,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洁净程度、完整度、舒适度、可靠性。
最后,购车者如发生此类问题应在保留证据情况下及时同销售商沟通,如沟通不畅或遇到卖家推诿应及时选择维权渠道保护自身权益。
东亚经贸新闻 记者 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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