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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能擅自变更地名

2014-04-16 13:06  来源:城市晚报
 “地名是政府公共管理信息和公民身份、房产等证件的基础资料,有的地名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因此地名应当保持稳定。”隋光伟说,实践中,对地 名进行调整,需经调研、论证、征集公众意见以及公示等过程,有的还需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才能确定。《条例》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稳定,除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更名外,其他需要更改的地名,应当随着社会发展,逐步进行调整。”“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非在用地名可以按地域就 近原则,在地名命名时优先采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能擅自变更地名。此次修订《条例》,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从总体设计和针对具体问题 均做了相应规范。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命名、更名和销名的,以及擅自编排门牌号和使用非标准门牌的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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