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在长春市青年路车轮厂附近有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今年1月末开始,他相继在网上发布了几条房屋出租信息。
近日,夏先生接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女业务员的电话称,在网上看到了出租房屋的信息,可以帮忙把房子租出去,夏先生听完就答应了。
“您的房子租金是多少?”女业务员问。
“每个月1100元。”夏先生回答。“1000块钱一个月行不?”
“不行,就1100。”女业务员听后表示可能要带租房者看房。
3日下午,夏先生来到房屋中介公司签合同,“在签合同时,我发现,每月租金才900元,我就问业务员不是说好每月1100块钱吗?业务员表示是她失误了。”他说。
因为租金问题,合同没签成,闹得不欢而散。
3日16时许,夏先生的手机响了,他接起电话,对方问他是不是“苟先生”,是不是每月500元钱出租房子。
“我不姓苟,有房子出租,但不是每月500,而是1100!”夏先生回答。
“要1100出租,你写500,你脑子有问题啊……”对方气愤地挂断了电话。
夏先生感觉莫名其妙,此后,他又接到了好几个类似的租房子的电话,租金都是每月500元。于是,他上网查找这个信息,当看到这个租房信息后,夏先生很气愤。
这条信息是当日15时30分发布到网上的,房屋面积没变,地点变了,租金也变成了每月500元,同时,联系人变成了“苟先生”,而联系电话却是夏先生的手机号码。
“这是谁啊,发布这样的信息,这不是在恶搞我吗?”夏先生越看越生气,怀疑是中介公司的那个女业务员发布的。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这家房屋中介公司,见到了公司陈经理。对于这件事,陈经理说,当事的业务员已在事发后辞职不干了,这名业务员刚来公司两三天,业务不熟。
“对于夏先生被恶搞一事,我们也不能确定是这名业务员干的,但因和我们中介有关,在这里给夏先生正式道歉,并且将删除这条信息。”陈经理表示。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这名冯姓业务员,冯女士说:“我已经为这件事儿付出了代价,我辞职了。”
冯女士表示,出租合同没成功是她的失误,但那条信息不是她发的。
对于这条恶搞信息,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称,是一种侵权行为,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发布该信息的网站也负有连带责任。
目前,这条信息已经被删除了,夏先生表示,他不准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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