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长春市社保局了解到,为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在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中断缴费三年以上的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将按两个基数补缴。
新规中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原在单位参保后以个人身份接续保险关系人员及尚未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 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缴费基数的8%)以欠费各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划入社会统筹 部分(缴费基数的12%)以本人申请补缴时长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比如,某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至2010年末,自2011年中断缴费,如 果在2014年申请补缴2011年至2013年欠费,那么其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将分别按照2010年、2011年、2012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核定缴费,划入统筹部分将全部按照2013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缴费。
市社保局为个体参保人员补缴欠费做了一个大致的比较(详见下表),可以为个体参保人员选择补缴欠费时间提供一个参考。有问题可详询咨询热线86012333。
附:长春市2014年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两种补缴方式补缴金额测算和比较:
附注:1.以上均按2014年为申请补缴年份测算。
2.假定年社平工资增长率为12%,预测2014年核定缴费基数使用的月平均工资为4318元。
温馨提示:
个体缴费需带资料
一、原已在个体参保并办理了社会保险卡人员,不变更缴费档次的,可直接持卡到吉林银行缴费;申请变更缴费档次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亚泰大街3336号 金业大厦)一楼15-17号窗口办理变更缴费档次到吉林银行缴费。
二、原个体参保人员未办理社会保险卡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22-33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卡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三、在原单位已参保,现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参保证明接续单 (1995年7月前需要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办理社会保险卡然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四、在原单位未参保现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密封人事档案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一楼18-20号窗口进行审核,到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卡然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五、未参保的城市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非农户口簿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一楼18-20号窗口审核,到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卡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六、未参保的城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含农业户口),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正本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一楼18-20号窗口审核,到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卡后到吉林银行缴费。(记者: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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