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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男子工作时受伤落残疾 索要补助被单位辞退

2013-10-11 09:05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东亚讯(记者 王小林) 范先生今年21岁,曾经在长春市某私立大学工作。2011年11月30日,他在单位食堂干活时,右手被卷进压面机里,造成三根手指受伤,其中食指造成了粉碎性骨折,留下了终身残疾。

范先生回忆,在他入院治疗期间,共花费了十余万元,而这些钱都是当时单位支付的。“住院的时候我还挺感激单位的,但出院以后发生这些事就太让我寒心了。” 范先生说,当他出院以后,发现食指不能回弯了,留下了终身残疾,他便向单位索要赔偿,误工费、补助等相关费用共5万元。

随后,范先生找到了工作单位负责人,没想到不仅补助没要到,这份工作还保不住了。

“单位负责人告诉我说,这钱不能给我,以后也别来上班了,就这样把我辞退了。”范先生说,他对此很不理解,于是就想通过相关部门解决此事,但同时他还有个疑虑,在单位工作四年多,当初他并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带着疑虑,范先生向某律师事务所求助,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女士为他进行了解答。

律师说法

已经形成实际雇佣

王律师介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 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而范先生已经在用人单位干活超过一个月了,即使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也已经形成了实际的雇佣关系。所以他向单位索要赔偿也是合情合法的。”王律师说,该用人单位将范先生辞退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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