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聊套取未成年人地址实施强奸犯罪嫌疑人或被判10年徒刑
38岁孙某网上称自己17岁,与12岁小学生网聊,套出女孩学校地址,尾随其回家将其强奸。事后,孙某被抓获。孙某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至十年之间。
利用网聊套取未成年人地址
现在手机上网很普遍,就连小学生也会经常拿着手机摆弄一番。去年12月底,两人经过网络认识,聊天时,家住二道区八里堡的犯罪嫌疑人孙某谎称自 己17岁,是一名中学生,说了一个假名字叫李小宇,然而,孙某已经38岁,他在与12岁的女孩小佳(化名)交谈时,特意询问女孩的家庭住址,并询问其平时 上课的地点,还称想要见见漂亮的小姑娘。
当小佳说她家住在南关区附近时,孙某就对小佳起了歪念。今年1月4日,孙某以想见见小佳为由,来到小佳位于长春市陕西路附近的学习外语的辅导班 门外等候。当时小佳说了自己穿什么衣服,距离很远的位置,孙某看到了小佳,然后他走到小佳身旁,询问她是哪个学校的,今年多大年纪了,当得知小佳是12岁 的小学生时,孙某一把将小佳拽到了胡同里,对小佳进行搂抱,并拿出刀来,让她不要声张。
对小佳的猥亵结束后,孙某让小佳回家。隔了几天,孙某按照小佳告诉的家庭住址,找到了小佳的家,他猛劲地敲门,逼迫小佳开门,当时家中父母已经 上班,小佳一个人看到是孙某后吓傻了,她躲闪但是由于孙某力气比较大,他对小佳施暴,强迫与12岁的小佳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孙某就离开了。然而不到1个 小时,孙某又再次砸门,让小佳尽快开门,在小佳打开门之后,又对小佳再次施暴。
犯罪嫌疑人最高可判十年徒刑
小佳并不敢将事情告诉父母,嚣张的孙某在今年1月7日再次来到小佳的家中,想再次对她进行施暴,正好赶上父母在家中,将孙某逮个正着,将其送到 派出所。经过警方调查,孙某因涉嫌强奸,于2013年1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2013年1月1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孙某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嫌疑人孙某主观上是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 身权。综上,犯罪嫌疑人孙某强奸幼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提起公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对于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吉林省 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二 至三年刑期;本案孙某强奸被害人二次,故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之间。奸淫幼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入户强奸被害人的,可以增加 基准刑的20%以下;综合调整基准刑的(+40%)-(+60%),增加二年四个月至四年九个月。建议对孙某的宣告刑在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至十年之间。
城市晚报 王拙 记者 刘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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