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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三名子女为争房产将继母告上法庭 仨子女被判输

2013-09-13 22:55  来源:城市晚报

城市晚报讯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李家的三个子女联名起诉状告继母,为的是李家老爷子去世后留下的房子,然而仨子女却被判输了。

李笑、李龙、李盛是本案的原告,在其父亲李老爷子去世后,与继母宋霞发生的了矛盾。李笑认为,争议房屋原来是父亲在生前花6万元从他人手里购买的使用权 房,即房票房,并过户到父亲李老爷子名下。房屋购买后,李笑就一直与父亲居住于此。父亲与宋霞再婚之后,李笑与父亲及宋霞三人共同居住。2008年,李老 爷子因病去世,之后不到两个月,即同年7月11日,宋霞就瞒着李家三个子女,私自到房管部门将房票过户到自己名下。2009年2月,宋霞又瞒着李家三个子 女私自到房产部门将该房进行了房改,并将该房登记在其名下。李家三个子女认为该房屋是父亲个人的婚前财产,他们三个子女是该房屋法定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宋 霞无权据为己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护李家三个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老爷子生前未立遗嘱,所以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关于继承人的范围问题,李家三个子女与宋霞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 遗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房屋,原属国有公房,承租人李老爷子,宋霞先后基于合同关系取得了所承租房屋的一定期限的占有、使用权,但是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 并不享有其他物权性权利。在房屋租赁关系因李老爷子去世而终止时,出租的房屋应回归出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与其生前共同 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因此这种合同关系也并不是所谓承租权或使用权的继承,而是法律强行规定使然,同时亦与住建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的规定相吻合。李老爷子死亡后,宋霞继续承租该房屋,出 租人长春房地集团变更承租人与被告宋霞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

庭审中,原告李龙、李盛已自认不曾在诉争房屋居住,因此无权要求对该房主张权利。原告李笑自1998年9月结婚后,在北京市打工至今,依现有证据亦不能证 实其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宋霞在被继承人李老爷子去世后,自己与房地集团达成合意,承租了涉诉房屋,并无不当。现宋霞已通过购买 方式,依法取得了权属证书,使该房成为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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