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认定,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蒋铁铀,宝源丰公司工厂厂长,工厂生产管理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没有有效的安全防护制度措施,未开展安全检查;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未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周绍岩,宝源丰公司工厂动力部主任,工厂生产车间电气管理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未按规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检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贾玉山,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董事长,企业唯一出资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追 求企业和自身经济利益而忽视员工生命安全。在工程建设期间违反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为节省自身投资而偷工减料,擅自更换厂房保温材料;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 乱,未依法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进行过安全检查;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未采取措施保持车间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工作和组织员工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2.张玉申,宝源丰公司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兼任工厂厂长。作为总经理,严重渎职。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职责;未组织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 备案;未对员工组织实施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和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3.贾铁金,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至2011年任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介绍宝源丰公司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施 工资质办理建设手续;组织人员进行宝源丰公司项目钢构部分施工并指派其公司内部无资质人员为宝源丰公司项目做了项目设计,违规挂靠到辽宁纺织工业非织造布 技术开发中心并办理手续;参与宝源丰公司项目违规变更阻燃材料。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4.刘升,长春建工集团职工。联系经办与宝源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为宝源丰公司项目办理施工手续的事项,从中提取管理费。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5.刘振江,中共党员,2005年7月任长春建工集团吉兴管理公司经理,2012年3月病休。经刘振江同意,宝源丰公司项目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6.张新明,无业。联系经办宝源丰公司违规挂靠瑞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事项。代表瑞城监理公司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进行监理,同时代表宝源丰公司进行技术管理,从双方领取报酬。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7.姚改政,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分管生产工厂以外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未协助公司负责人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乱。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8.冷雪飞,宝源丰公司保卫科长,已因涉嫌伪造证据罪,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9.吕彦东,中共党员,长春市消防支队净月消防大队大队长,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0.刘贵财,中共党员,长春市消防支队榆树大队参谋,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1.高伟,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2.兰天,中共党员,长春市消防支队农安消防大队参谋,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3.赵震,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所长。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4.孙中光,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干警。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5.冯天明,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干警。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6.宋立民,中共党员,德惠市米沙子镇建设分局局长。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监管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审查不 严,未能发现和纠正该公司项目建设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建设的问题;在工程建设中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并查处宝源丰公司擅自更改 建筑设计、更换建设材料等问题。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17.刘树伟,中共党员,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分管土建科、暖卫科和电气科并协助站长负责新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能按照国家规 定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未能发现和纠正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在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 建设期间,抽查不认真,没有发现和查处工程监理人员没有资质、工程资料不全、建设施工方擅改建筑设计更换建筑材料等问题。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把 关不严,监管工作严重失职,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18.李云龙,中共党员,德惠市米沙子镇经贸办主任兼安监站站长。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正确地开展米沙子镇安全监管工作;未对宝源 丰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未对宝源丰公司制冷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宝源丰公司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 问题的跟踪整改不落实。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19.刘真祥,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甚至违法违规行政;对米沙子镇安全 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全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米沙子镇派出所、建设分局、安监站安全和质量监管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失察。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除上述人员外,对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建议有关方面抓紧侦查调查,尽快公布结果。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滕继鹏,中共党员,德惠市米沙子镇派出所副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及工作部署要求;未认真组织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王卓,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贯彻《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力,未将宝源丰公司作为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指导米沙子镇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宋振宇,中共党员,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宣传贯彻《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 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到位,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赵立志,中共党员,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分管防火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重点 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力;在担任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副支队长期间,对德惠市公安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 队的工作疏于管理;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5.王喜春,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对德惠市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不力;对德惠市 公安消防大队的工作疏于管理;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6.赵子魁,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书记、政委。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刘军,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分管防火工作。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对下级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8.李树田,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不正确执行政策法规、行政许可项目把关不严和消防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失察;在业务培训、队伍建设、督促干部依法行政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邹海春,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党支部书记、站长。对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宝源丰公司工程建设中存在的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违规设计变更、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的监管严重失职,致使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0.刘广春,中共党员,2005年8月至2011年12月任德惠市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市场管理、市政工程建设、村镇建设管理等工 作,2011年12月至今任吉林省德惠市经济局副局长。任德惠市住建局副局长期间,对分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 力;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建设主体挂靠和借用资质、违规设计变更、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的监管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 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1.宋衍昌,中共党员,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科长。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整治期间包片负责米沙子镇。发现宝 源丰公司存储液氨后,未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未要求液氨制冷工进行培训;未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2.李振伍,中共党员,2003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科长,2013年5月至今任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项目底数不清;未督促对宝源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未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未认真开展相关安 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3.陈富强,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其分管科室领导发现宝源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后未及时上报,未检查液氨制冷工 持证情况并要求培训;对米沙子镇安监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得力;对德惠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 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4.范卜,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不到位,未对德惠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监督检查和对米沙子镇安监站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王中丰,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联系派出所等工作。组织领导开展全镇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镇派出所履行 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6.裴天吉,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书记、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党工委书记、米沙子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主持米沙子镇党委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全面工 作。组织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甚至违规行政;对公安、 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7.王涛,德惠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对德惠市城建工作中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力;对其分管部门德惠市住建局在宝源丰公司后期工程建设中开展执法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8.王华安,德惠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组织、督促和指导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力;对米沙子镇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9.刘长春,德惠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对德惠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开展“打 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德惠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德惠市消防、住建、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0.张德祥,德惠市市委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德惠市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1.李祥,长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长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促指导德惠市开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疏于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 级处分。
22.姜治莹,长春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指导督促长春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德惠 市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德惠市人民政府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记大过处分。
23.黄关春,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省公安厅厅长。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指导督促吉林省公安消防机构开 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公安消防机构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基层干警失职渎职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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