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3月15日专电(记者 周立权)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日,记者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长春一手机专卖店,因卖“山寨”手机被判赔1.5万元。
长春市民王先生日前在一家手机专卖店,买了一款手机,回家后发现手机功能缓慢,经过仔细观察发现手机屏幕上方的品牌字母是CPPC,而不是OPPO。于是他通过网络找到了该手机品牌的服务电话,得知他所买的手机不是OPPO公司生产的手机,而是“山寨”手机。
OPPO手机所属公司广东某公司负责人来到长春市场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该经销商确实销售标有CPPC品牌的“山寨”手机,手机不仅价格低,而且外观跟自己公司生产的手机非常相似。于是该公司负责人来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经销商。原告认为,被告为手机专营销售商,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造成消费者混淆,涉案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亦相同,其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确定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而后,经销商主动找到王先生,将手机款原额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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