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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用贷款买房中途退房 要被扣12万多违约金

2013-03-05 12:36  来源:新文化网

  据长春电视台城市速递报道,2013年初,长春市民张女士计划给儿子以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买套房子,可不料在贷款的过程当中,遇到了问题,于是,这房子张女士就不想买了,可在退房时,一笔违约金却难住了她。

  1月26日,张女士在中天北湾新城的售楼处购买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三居室住房,总价是42万多。当天她交了13万元,其中包含了首付款和2万元的定金。

  张女士说,交了首付款的第二天,儿子就开始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不过去银行时,工作人员表示,他的条件不符合办理公积金贷款资格,只能办商贷, 按照商贷的利率计算,每月要还1700元。认为商业贷款还款压力大,经过多方考虑,张女士和儿子决定退了这套房子。张女士说,当初交纳的2万元定金,如果 开发商不给退,她也认可。

  在张女士的儿子当初签订的中天北湾新城一期认购协议书上,记者看到:如果买受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购房,因按总房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按照这个规定,那么张女士母子要被扣除12万多,为此,张女士无法接受。

  据张女士说,为此,她曾多次找到售楼处进行协调,起初负责人答应张女士的要求,只扣除2万元的定金。

  3月4日上午,张女士再次来到售楼处,见到的还是之前的那位负责人,她表示她没有答应给张女士提出的要求,负责人表示,既然当初双方签订协议,就该按照协议的条款执行。

  对此,宗丽娜律师表示,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等同于合同,如果张女士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售楼方存在过错,那么作为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张女士就要按照协议的内容,承担赔偿责任。

  新文化网 陶叶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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