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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月工资当押金 辞职后说啥都不给

2012-12-25 10:33  来源:城市速递
 据长春电视台城市速递报道,9月份,小陈在一家烧烤店打工,最近提出辞了职,但老板说辞职可以,但试用期的工资不会给,小陈想知道为何不给工资。

  据小陈说,9月20日,她到烧烤店应聘服务员,当时双方没有签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每天50元,一天一算,还有15天的工资要作为押金。

  小陈顺利通过试用期,10月6日后,她都按时如数拿到了工资,虽然当初口头说过想工作到年底,但12月初,小陈想学些手艺,就向老板提出辞职,老板表示,等招到其他服务员,再让小陈走。

  直到12月18日,因为一件小事,双方闹得不愉快,“老板说我一小时就只把桌子擦了,之后我拿拖布拖地,他就说‘你给我赶紧滚’。”小陈说。闹 得这地步,小陈说什么都不想再做了,她收拾行李准备离开,提出要回试用期15天的750元工资,据小陈说,对方说什么都不给,还说她工作状态不好。

  19日,记者和小陈一起来到位于世光路与临河街交会的十里香串城,据老板冯先生说,18日,他确实骂了小陈,但那是因小陈工作状态不好,对于不 返押金,“她应聘时说要做到年底,是她先违约的,其二她在工作期间表现,看报纸、玩手机。其三是最严重一点,我家有寝室,包吃包住,她和后厨一个男孩处朋 友,跑到男生宿舍去混寝。”冯先生说。

  据冯先生说,双方没有签协议,当初也没说处罚标准,但小陈在工作期间的表现,对规范员工管理造成了影响,这押金不会给。小陈称在工作期间存在看报纸、玩手机情况,但那时都是在没有客人时才做的,不管怎样,自己付出的劳动就该得到报酬。

  对此,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的王俊丽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扣除抵押金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给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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