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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养老保险方案出台 符合条件者可申领养老金

2012-11-28 09:27  来源:长春城市网
昨日,长春市召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大会。记者从会上获悉,长春市将把“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并轨,统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日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领到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时间从今年7月1日起算起。

  缴费档次

  个人参保缴费分10个档次

  据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基准日为2011年7月1日。适用区域:长春市本级(区、开发区),其它县(市)、双阳区可参照本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长春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

  集体补助

  困难群体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另外,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提倡成年子女为父母缴费。补助资助金额的总和每年不超过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高于个人缴费最高档的可一次收缴,逐年记入个人账户。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户、重点优扶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按照省里制定的政策,城乡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这次长春市又将低保户、重点优扶对象都纳入到政策中,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人群。

  补缴费用

  7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补缴保险费用加发养老金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7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可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标准为70周岁-75(含75)周岁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10%,75周岁以上-80(含80)周岁,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20%;80周岁以上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30%。

  也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如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到领取年龄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补缴享受政府补贴的期限为一年。

  7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可以加发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这是长春市的一项创新政策。想补缴的城镇居民要捉紧时间,到社区办理相关手续。

  缴费补贴

  城镇居民最高补贴为每人75元

  按照规定,国家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2:2比例分担。

  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选择100-500元档次缴费的城乡居民,按规定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另外,选择缴费500元以上的农村居民,政府补贴均为50元;选择缴费500元以上的城镇居民,补贴标准为: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

  发放待遇

  60周岁以上居民每年增收660元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55元。据长春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即日起符合条件居民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领到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时间从今年7月1日起算起。根据国家和我省要求,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要在今年12月15日前领到基础养老金。

  据长春市人社局局长张毅强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全市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一年至少可以增加660元收入。

  账户管理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与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户籍跨统筹区域范围转移的,应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转移的暂时封存;参保人员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金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省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标准进行计息。

  ●相关新闻

  长春市实现

  养老保险制度

  全覆盖

  据长春市人社局局长张毅强介绍,2009年8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农保试点,今年,国家又决定启动城居保试点,要求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工作同步推进,年内实现制度全覆盖。经过努力争取,长春市所有县(市)区全部纳入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范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实现了长春市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本组稿件 记者 毕成功

  微博:sohubcgvip.t.sohu.com

缴费与领取待遇对照表

  个人 政府 预测缴费15年后

  缴费 补贴 每年领取养老金

  100   30      872

  200   35      1043

  300   40      1215

  400   45      1386

  500   50      1557

  600   55      1729

  700   60      1900

  800   65      2071

  900   70      2243

  1000  75      2414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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