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奖励费非强制执行
市民王先生: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领取奖励费用问题,有的单位发放,有的单位不发放,什么情况才符合政策?
长春市计生委回复:2004年,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奖励对象与标准是: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意见》中还规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很多群众来反映问题是因为对政策理解上出现偏差,省政府出台的《意见》是说“符合奖励条例,可给予奖励费。”属于非强制执行类的规定,有些企业如果效益不好,或者破产、转制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到女方户籍地办理准生证
市民张先生:我是吉林市一家机关单位的,吉林市集体户口,我媳妇现在是长春市一家事业单位的,长春市集体户口,我们都是初婚,去年6月份登记领证,请问我们这种情况怎么办理孩子的准生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长春市计生委回复:请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或婚姻登记所在的街道具体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备案,携带夫妻双方各自的初婚未育证明、结婚证、户口、身份证等原件材料。
再生育要先提出申请
市民马女士:我想要二胎,我和老公都是独生子女,但是我的独生子女证收回了,我的父母都过世了,无法补办,户口落在老公那儿,怎么办二胎的手续?
长春市计生委回复: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再生育证明。
晚育女职工第一胎加假30天
市民刘先生:现在的陪产假也分晚婚吗?正常是几天?工资怎么发,晚婚晚育陪产假是几天?工资怎么算?
长春市计生委回复: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1.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12天;2.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3.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4.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3.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4.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5.怀孕28周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21天至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90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再婚一方没有孩子可再生育
市民郭先生:我和现在的妻子均为再婚,我以前有个孩子判给对方,我妻子没有孩子,现在准备再次生育,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吗?
长春市计生委回复:可以再生育,但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市民阎女士:我男友是朝鲜族,是初婚是独子,我也是独女,属再婚,生过一对双胞胎,只有一个孩子的监护权,请问我和他如果结婚,还可以再生一个孩子吗?
长春市计生委回复:可以。
符合计划怀孕夫妇免费孕检
市民邓女士:我和老公户口不在长春,在婚姻登记地已办理准生证,可以在长春享受免费的产前检查吗?
长春市计生委回复:你描述的情况不是很清楚,所以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条件。我们免费孕前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为长春地区市辖区内城乡(含流动人口),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
●热线实录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从何时起建立
市民霍女士:职工什么时候开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1.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就须由其所在单位为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投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为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由各省、区、市出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时间确定。我省是从1995年7月1日开始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
如何认定工伤
市民郑先生:朋友张某是一家爆破服务公司员工,张某所在公司接到当地公安部门通知,要求派人配合民警进行一次行动。张某与几位同事一起,受所在公司领导指派前往某村销毁被查封的黑火药时,全身被严重烧伤。想问这种情况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请他提供当地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核。这种情况应该是视同工伤。相关《条例》中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张某的行为,虽不属“抢险救灾”,但他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而受伤,其本人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相反,若为私事擅自外出造成伤害,则另当别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张某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因工负伤,只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医保缴费基数如何申报
市民孙女士: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如何申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申报时间每年从1月1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月10日止。
办理申报时,必须向省医保局提供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工资发放表及其复印件。各单位可向省医保局拷贝申报清册,将申报的金额录入后送交省医保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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